□本报记者 蔡宗琦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2日表示,今年将提交名为《关于加快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建议》的提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证券违法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同时,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实现的财产保障制度,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一般将罚没款直接用于补偿受害投资者的做法,协调中国证监会及国家财政部建立相应的罚没款用于补偿投资者的机制。
侯外林认为,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违背“三公”原则,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总体上看,目前对内幕交易和“老鼠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机制已比较完善,但相应的民事赔偿仍然缺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相应的操作细则至今未出台。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他提出两条建议。
一是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奠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基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提供了具体的认定和赔偿标准。2007年5月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有相关负责人提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可以立案审理,相关管辖和前置条件要求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处理。但是,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虽有相同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双方在因果关系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界定、证明责任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