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3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7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王科技”)已就公司与ExperExchange Inc.(以下简称“南开越洋”)和天津爱悌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名誉权、商业诋毁纠纷事项及其进展事宜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0月28日发布的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自2010年10月29日至本公告发出日期间发布的定期报告,以及2013年8月29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3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一中民初字第1774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南开越洋在其发布的公告中对于汉王科技歪曲法院裁定、隐瞒重大法律风险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这些表述将导致公众对于汉王科技评价的下降,客观上损害了汉王科技的名誉,因此,南开越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如下:

 1、南开越洋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其发布的相关文章。

 2、南开越洋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相关费用由南开越洋承担。

 3、南开越洋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9月25日,南开越洋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一中民初字第1774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汉王科技承担。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4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高民终字第4326号终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