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2月2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346,8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91,515,000股的45.61%。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7,34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7,34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7,34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