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河北赞宇并用于“年产6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建设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7,000万元增资河北赞宇科技有限公司并用于“年产6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赞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赞宇”)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详细内容见公司2013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河北赞宇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青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河北赞宇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08002029300135582,该专户仅用于河北赞宇年产六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河北赞宇与工行青县支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河北赞宇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河北赞宇和工行青县支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的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河北赞宇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丽萍、高启洪可以随时到工行青县支行查询、复印河北赞宇专户的资料;工行青县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青县支行查询河北赞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青县查询河北赞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行青县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河北赞宇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工行青县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河北赞宇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工行青县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青县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河北赞宇、工行青县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行青县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河北赞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河北赞宇、工行青县支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齐鲁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