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有关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信息集团”)、控股股东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集团”)及关联方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对截至2013年底尚在履行之中的承诺进行了专项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4-012),现将有关承诺具体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福日集团关于股改中与股权激励相关承诺的补充事项
承诺履行情况:由于本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尚不成熟,截止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以上股权激励承诺事项因没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符合监管指引的要求。
根据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没有明确履行期限和在无法取得审批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应进行修改。公司将督促福日集团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前变更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通知的要求,在2014年3月至6月期间,每月披露一次上述承诺事项进展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补充事项
履约能力分析:电子信息集团作为福建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福日集团系电子信息集团全资子公司,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履约风险及对策:达到承诺转让的条件,而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风险。若上述两家公司达到电子信息集团承诺的转让条件,而电子信息集团未及时履行承诺,则本公司将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并督促电子信息集团履行承诺。
四、陈泽波、陈涛、石建功、深圳市迈锐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迈锐光”)关于业绩的承诺及补偿的补充事项
履约能力分析:迈锐光为陈泽波、石建功、陈涛合计全资持有的企业,三人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三人名下拥有房屋、车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同时,三人通过本次股权转让获得转让款,有较大金额的银行现金储备。因此,三人具有对业绩承诺进行补偿的经济实力。
履约风险及对策:陈泽波等相关方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目标,且无法按约定进行补偿,或相关方在履约期限内离职的风险。
主要对策有:
(一)陈泽波等相关方已提供7,000万元借款支持迈锐光电发展,并以借款作为业绩承诺补偿担保。
(二)陈泽波、石建功、陈涛承诺期内服务于迈锐光电,聘用期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协议中约定了相关竞业禁止义务。
综上,截止本公告日,除股改中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承诺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不存在承诺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和超期未履行的情形。
除上述补充事项以外,《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承诺和履行情况的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