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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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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 900945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 海航B股 编号:临2014-009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年2月24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报告: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转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通知》(海南证监发[2014]2号)要求,现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㈠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按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㈡ 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依据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㈢ 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㈣ 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㈤ 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不存在上述不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度董事会上提议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㈥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㈦ A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B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用美元支付股利和其他分派的,适用的兑换率为宣布股利和其他分派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所报的有关外汇的平均收市价。

㈧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㈨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㈠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按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㈡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依据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㈢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㈣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㈤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不存在上述不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度董事会上提议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㈥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㈦A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B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用美元支付股利和其他分派的,适用的兑换率为宣布股利和其他分派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所报的有关外汇的中间价。

㈧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重新拟定《海南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多年发展,原制定的《海南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不够明确清晰,现重新拟定了《海南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规则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重新拟定《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航空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公司经多年发展,原制定的《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不够明确清晰,现重新拟定了《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规则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报告

为加大与股东单位航空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各项业务标准对接,公司拟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因工作调动,陈明先生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会对陈明先生在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希望其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公司,为公司今后持续、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公司董事会认为辛笛先生完全胜任公司董事一职,提名其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辛笛先生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辛笛先生于1992年加盟海航,在运行控制及飞行组织方面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在担任天津航空执行董事长兼总裁期间,天津航空发展迅速,完全胜任公司董事一职。辛笛先生符合《公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提名方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其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报告

为加大与股东单位航空资源整合力度,推进财务工作标准对接,公司拟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因工作调动,徐洲金先生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杜亮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

杜亮先生于2004年加盟海航,现任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布鲁塞尔办事处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外汇管理室经理、财务稽核中心税务筹划室经理,海航集团北方总部(天津)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杜亮先生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杜亮先生于2004年加盟海航,在财务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年轻有为,在担任天津航空财务总监期间,天津航空发展迅速,完全胜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杜亮先生符合《公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聘任方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其为公司财务总监。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拟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辛笛:男,汉族,1965年出生,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任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裁。1992年加盟海航,历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发展部飞机设计工程师,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控制部总经理、飞行部总经理、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海航易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等职。

杜亮:男,汉族,1981年出生。2004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现任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加入海航,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布鲁塞尔办事处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外汇管理室经理、财务稽核中心税务筹划室经理,海航集团北方总部(天津)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

证券代码:600221 900945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 海航B股 编号:临2014-010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转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通知》(海南证监发[2014]2号)要求,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㈠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按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 缴纳所得税;

3. 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 提取法定公积金;

5. 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㈡ 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依据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㈢ 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

2. 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㈣ 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㈤ 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不存在上述不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度董事会上提议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㈥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㈦ A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B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用美元支付股利和其他分派的,适用的兑换率为宣布股利和其他分派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所报的有关外汇的平均收市价。

㈧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2.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㈨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㈠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按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 缴纳所得税;

3. 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 提取法定公积金;

5. 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㈡ 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依据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㈢ 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

2. 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㈣ 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㈤ 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不存在上述不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度董事会上提议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㈥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㈦ A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B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用美元支付股利和其他分派的,适用的兑换率为宣布股利和其他分派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所报的有关外汇的中间价。

㈧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2.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㈨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21 900945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 海航B股 编号:临2014-01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3月13日(星期三)14:30,预计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13日9:30-11:30 和13:00-15:00(当天交易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三层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报告

2、关于重新制定《海南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3、关于重新制定《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4、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报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截至2014年3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截至2014年3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3月6日)或持授权委托书的股东代表均可参加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会议。

四、登记方法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股东持股东有效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股股东持股权有效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须持股权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于2014年3月12日17:00前到海航大厦23层东区进行登记,传真及信函登记需经我司确认后有效。

五、联系方式及其他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 号海航大厦23层东区

联系电话:0898-66739961

传 真:0898-66739960

邮 编:570203

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附件1:股东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程序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生(身份证号: )代表 出席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代表股权: 万股

股权证号(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 出席人:

审议事项表决
赞成反对弃权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报告   
二、关于重新制定《海南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三、关于重新制定《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四、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报告   

委托人:

委托日期:二〇一四年 月 日

附件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程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9:30-11:30 和13:00-15:00。投票程序如下:

1、投票代码

所持股票类别投票证券代码投票简称买卖方向买入价格
A股(600221)738221海航投票买入对应申报价格
B股(900945)938945海航投票买入对应申报价格

同时持有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2、表决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的申报价格
总议案特别提示:对全部议案一次性表决99.00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报告1.00元
关于重新制定《海南航空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2.00元
关于重新制定《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3.00元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报告4.00元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海南航空”及“海航B股”的投资者对第一项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38221(海南航空)买入1.00元1 股
938945(海航B股)买入1.00元1 股

如投资者对第一项议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 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38221(海南航空)买入1.00元2 股
938945(海航B股)买入1.00元2 股

5、投票注意事项

(1)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4)申报价格99.00 元代表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进行集中表决申报,对单个议案的表决申报优于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申报。

(5)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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