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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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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14-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号)《关于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该决定书的内容为: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供销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简称农行华丰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于12月9日至12日共计存入1亿元。2014年1月6日,供销公司发现农行华丰支行账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你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确认该账户中1亿元存款已被他人分三笔非法转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你公司未及时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直至2014年1月28日才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该项存款被非法转走及面临重大损失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公司对湖南证监局的决定高度重视,将根据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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