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13]55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湖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号)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相关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及股东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起六十个月内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南大学、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就避免同业竞争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易茂中、石伟、张红波、姚萍屏承诺:本人自愿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追加一年锁定期,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间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承诺期限: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
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将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土地使用,并于2013年1月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承诺函如下: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增资长沙鑫航用于飞机机轮项目”选址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北临长川路,西接科技路,属湖南博云汽车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基地内的预留闲置用地,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长国用(2007)第002504号,使用权面积为35633.27平方米,使用权人为公司。公司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募投项目建设开始前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土地使用。
承诺期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