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4]51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公司”、“本公司”)认真梳理了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相关主体”)自上市以来至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 1、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保证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 | 2012年10月18日 | 长期 |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 |
| |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及附属公司、参股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支持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履行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规定的义务。 |
|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12年10月18日 | 长期 |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的规定履行义务。 |
|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12年10月18日 | 长期 |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的规定履行义务。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及附属公司、参股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支持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 2010年10月29日 | 长期 |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已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履行了《不竞争承诺函》中规定的义务。 |
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 | 山西证券 |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 2013年11月11日 |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存续期限内 | 公司未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 |
二、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司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吸收合并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融地产”)、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胜公司”)及玺萌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玺萌公司”)就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山西证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
河南安融地产承诺以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资产(即受让的河南省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格林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期货”)14.34%股权)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17,054,796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以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产(即河南安融地产持有的格林期货股权的剩余部分)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49,067,555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北京玺萌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格林期货全部股权(即受让的北京玺萌置业持有的格林期货11.10%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13,200,700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格林期货全部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均超过12个月)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股份,分别为26,401,401股和13,200,701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如中国证监会就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交易对方关于补偿的承诺
根据《有关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北京玺萌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度起的三年内(“承诺期限”),截至每一年度末(即每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同),标的资产的价值均不低于总交易价格。如果在承诺期限内,标的资产某一年度末的价值低于总交易价格,则差额部分由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北京玺萌公司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山西证券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应承担的补偿股份数量约定如下:
(1)承诺期限内,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补偿股份”)为:
补偿股份=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2)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应按照各自持有的标的资产的比例承担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剩余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由河南安融地产承担,具体为:
a.河南安融地产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股份×77.8%;
b.上海捷胜公司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股份×11.1%;
c.北京玺萌公司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补偿股份×11.1%。
(3)承诺期限内,补偿股份不超过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所认购的山西证券股份的总量。
(4)承诺期限内,如果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持有的山西证券股份不足以补偿当年的期末减值额,则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补足。
(5)承诺期限内,在每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冲回。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交易对方未出现违反关于补偿承诺的情形。
3、交易对方关于格林期货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的承诺
河南安融地产等格林期货原股东于2012年9月28日出具《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自有物业与租赁物业情况的承诺函》,承诺就上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将督促格林期货及时办理该等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若格林期货因该等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办理登记而导致格林期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在租赁期限内,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及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格林期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格林期货原股东未出现违反关于格林期货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承诺的情形。
4、授权使用商标的承诺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出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许可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格林期货将成为山西证券全资子公司。届时,格林期货将不再使用其当前正在使用的第3091749号注册商标,山西证券将许可格林期货使用第5612782号注册商标“@”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公司及相关主体各项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也不存在超过承诺完成期限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