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号)的要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前期已承诺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清查,现将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资产注入 | 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 | 未来将努力增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中冶集团未能成功重组泰格林纸集团,沅江纸业将在未来三年内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资产出售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如果中冶集团成功重组泰格林纸集团,沅江纸业将作为整体上市资产的一部分注入上市公司。
2011年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纸业”)成功重组泰格林纸集团,泰格林纸集团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 2010年6月28日承诺,长期 | 未违反承诺。
公司与沅江纸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受托管理沅江纸业除股东会、董事会权限以外的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期限三年。 |
避免同业竞争 |
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人中国纸业 | 3.若诚通集团/中国纸业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岳阳林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诚通集团/中国纸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诚通集团/中国纸业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岳阳林纸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诚通集团/中国纸业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岳阳林纸公平合理)将该等业务转让给岳阳林纸;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诚通集团/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
4.诚通集团/中国纸业不会利用对岳阳林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岳阳林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 2012年4月5日承诺,长期 | 未违反承诺 |
规范关联交易 | 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制人中国纸业 | 3.诚通集团/中国纸业将督促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岳阳林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诚通集团/中国纸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诚通集团/中国纸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岳阳林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2012年4月5日承诺,长期 | 未违反承诺 |
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 | 3、泰格林纸集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岳阳林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泰格林纸集团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泰格林纸集团及泰格林纸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岳阳林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2012年4月承诺,长期 | 未违反承诺 |
股份限售 | 泰格林纸集团 | 认购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2015年12月18日到期 | 未违反承诺 |
与公司债券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公司 |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 2013年5月承诺,期限至债券到期日 | 未违反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