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吴培生及实际控制人吴培生、吴琼瑛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承诺:
1、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和其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承诺时间:2007年8月5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发起设立时吴培生等11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时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前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07年8月2日~2007年8月7日
承诺期限:发起人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不包括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55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3年2月2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383,233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8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89,999,996.44元。本次发行新增58,383,233 股股份已于2013年 2月8日在深交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自然人章小格以及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承诺:获配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承诺时间:2013年01月31日
承诺期限:2013年2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吴培生、吴琼瑛、黄凯军、黄如群、莫雪虹、许唯放、吴利祥、吴尧富、胡恩波等董监高人员承诺: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在锁定期间上述股东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承诺时间:2013年5月8日
承诺期限: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