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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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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4-01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各方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黑龙江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黑证监上字[2014]1号)的要求,现将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为避免未来与龙建股份可能产生的业务竞争,支持龙建股份做强做大主业,建设集团于2011年9月23日做出如下四点承诺:

 1、本公司充分尊重龙建股份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证不侵害龙建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在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将龙建股份作为建设集团今后运作及整合公路、桥梁建设业务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将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来避免权属企业与龙建股份之间发生任何违反上市公司规则及市场原则的不公平竞争。

 3、本公司将敦促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积极与龙建股份协调沟通,研究制定避免与龙建股份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方案,方案可以采用重组整合、资质转让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未来五年内,解决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4、在上述潜在同业竞争未完全解决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对龙建股份控制关系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持有权益达51%以上的子公司与龙建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若有任何与龙建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则将此商业机会让与龙建股份。

 目前,上述承诺正在履行期限之内,建设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与龙建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

 二、2002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与原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拓展经营领域为原则,同意将其持有的黑龙江省大齐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齐公司”)股权中的一部分(大齐公司45%股权)作为资产置入龙建股份,我公司至此持有大齐公司45%股权,出资额为14850万元,全部为旧路存量资产。

 2002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交通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大齐公路交由省交通厅管理,成立大齐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与大齐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大齐公路本息还清后再对主要投资者予以回报。

 此事项正在履行中,我公司将继续与相关方面积极沟通,并密切关注上述承诺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第一次仲裁会议召开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26283万印度卢比(按照2014年2月14日汇率计算约合2560.93万元人民币)、设备净值549.28万元人民币,合计约3110.21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我方尚未提出索赔请求,因此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印度喜马偕尔邦国有公路项目的过程中因与业主产生合同纠纷,于2012年7月26日向印度当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法院临时保全我方的履约保函11413万卢比、动员预付款保函14870万卢比以及现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根据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该项合同纠纷属于仲裁事项,目前仲裁庭已经成立,我公司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次为印度喜马偕尔邦政府公共事业厅厅长(业主)、喜马偕尔邦道路与基础设施发展集团工程指挥(业主代表)、路易斯博格公司(监理公司)、印度ICICI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B052版面)。今日,公司收到印度项目部发回的仲裁庭第一次仲裁会议纪要,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二、第一次仲裁会议情况

 第一次仲裁会议于2014年1月30日在新德里召开,原告律师尼克尔-星伟先生、原告代表卢新东先生、原告公司的高级顾问阿肖克-阿真先生以及被告施工管理部门的执行工程师拉吉士瓦-星先生出席会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仲裁程序将按照1996年仲裁法执行。会议确定以下进程安排:

 原告将在2014年3月17日或者之前提交索赔报告及支持文件,并将此文件抄送给被告当事人。

 被告将在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递交对原告的反驳及反索赔,并将此文件抄送给原告当事人的律师。

 原告将在2014年5月21日或之前提交对被告反索赔的辩驳和答复,并将此文件抄送给被告当事人的律师。

 被告将在2014年6月5日或之前递交对原告索赔的辩驳文件,并将此文件抄送给原告当事人的律师。

 双方当事人应于2014年6月7日或之前递交相应的诉讼请求以及辩驳文件,并将此文件互相抄送给双方当事人律师。双方律师在此之前应该交换各自的明确提议,为仲裁庭的决议做准备。

 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收费标准将在下次开会之前确定,即双方完成各自的诉求之后确定仲裁费用。目前双方当事人在四周内预付每位仲裁员10万卢比。

 会议决定,下次会议定于2014年6月13日下午4点30分,在西姆拉召开。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该项仲裁目前仅进行了第一次仲裁会议,我方尚未提出索赔请求,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

 ●报备文件

 第一次仲裁会议纪要及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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