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的要求,本公司对上述相关各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对截至2013年底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2013年4月1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宗昌先生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的文件精神,杨宗昌先生近日进一步明确其承诺内容是12个月内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导致天目药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