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冀证监发[2014]20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予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在作为股份公司最大或者控股股东期间,集团公司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将不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集团公司并保证将促使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2、集团公司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的控股或控制关系进行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中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股份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4、无论是由集团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本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而开发的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股份公司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5、集团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如拟出售其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集团公司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不逊于集团公司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第二大股东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承诺
1、在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钜鸿公司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将不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钜鸿公司并保证将促使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2、钜鸿公司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中除钜鸿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钜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股份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4、无论是由钜鸿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本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而开发的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股份公司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5、钜鸿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如拟出售其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钜鸿公司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不逊于钜鸿公司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桂亭承诺
在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沧州明珠之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沧州明珠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活动,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沧州明珠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沧州明珠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股份的股份锁定申请和承诺函
(一)股份锁定申请
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08,以下简称“沧州明珠”)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单位申请将在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沧州明珠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满三十六个月。
承诺期限:2012年5月7日—2015年5月7日。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承诺函
本单位参加此次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获得配售,同意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承诺期限:2012年5月7日—2015年5月7日。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截至公告之日,承诺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