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现将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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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上海汽车”是承诺作出时公司使用的证券简称。2012年1月9日,公司证券简称已由“上海汽车”正式变更为“上汽集团”,详见公司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
4 |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和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资产认购上海汽车发行的股份。在本次交易中,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将所持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采购中心”)80%股权转让给上海汽车。2011年4月27日,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与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采购中心15%股权转让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将其持有的采购中心5%股权转让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就采购中心20%股权的后续安排,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承诺如下:在本集团持股采购中心20%股权期间,一旦上海汽车提出收购采购中心20%股权的要求,本集团将按照上海汽车的收购要求,以公允价格转让给上海汽车。 | 长期 | 正在履行 |
5 |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及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诺,通过上海汽车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登记至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及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2011-12-27至2014-12-27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