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及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限售流通股份的承诺
㈠公司控股股东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新华物流”)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如下(G指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即2013年6月4日):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可上市流通时间 | 承诺的限售条件 |
1 | 大新华物流 | 44,632,441 | G+12个月后 |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89,264,882 | G+24个月后 |
267,178,476 | G+36个月后 |
大新华物流承诺若违反限售承诺,则将卖出股票所获得资金全部划入本公司账户归上市公司,并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在严格履行中。
㈡公司第二大股东李天虹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31,571,280股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在严格履行中。
二、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