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华木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公司配股相关承诺:
2013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13年5月3日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18号文核准。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或“担保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可配股份。
承诺时间:2013年4月9日;
承诺期限:2013年4月9日至公司配股缴款截止;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承诺:
2008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09年1月3日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本期债券由控股股东宜华集团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以下事项: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控股股东宜华集团 | 2、保证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发行的债券债权到期之日起一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到期时,如公司不能兑付偿付的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债权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
承诺时间:2009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2009年3月27日至本次发行的债券债权到期之日起一年;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承诺:
2012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2年4月20日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高管人员万顺武、黄泽群、黄国安、刘伟宏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愿承诺以下事项: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高管人员万顺武、黄泽群、黄国安、刘伟宏 | 5、本人全权授权宜华木业办理标的股票的授予、过户和解锁手续,并自觉承担相关的税费。
6、本人承诺,获授标的股票后,自觉遵守《激励计划》关于标的股票的禁售、解锁、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以及限售等相关规定。 |
承诺时间:2012年3月26日;
承诺期限: 2012年3月26日至长期;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四、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先生已于2010年3月15日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控股股东宜华集团 | (4)从宜华木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
刘绍喜 | (4)从宜华木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15日;
承诺期限: 2010年3月15日至长期;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五、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
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