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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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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13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宁证监发[2014]16号)要求,本公司对截至2013年底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及保持独立性承诺

 2012年8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永新先生签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承诺其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继续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并无实质性影响。

 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

 二、诉讼补偿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市公司与赵晓东签订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回购协议》”)有关问题,于2012年9月19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1、如上市公司与赵晓东就上述回购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经司法判决,进而导致上市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且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事项进行决策时,我公司及我公司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2、如上市公司经协商或判决,不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但需要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3、如上市公司因本次回购事项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承担或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赵晓东以公司及相关人未履行《回购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本案二审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公司将及时跟踪此次案件的进展,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严格督促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亦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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