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渝证监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13年底控股股东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改承诺
公司已于2006年5月11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安”)作为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在公司股改完成后,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承诺履行期限:无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是中央直属企业,目前尚未推进其下属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因此中国长安也未推动长安汽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0年9月,为避免并最终解决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更好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承诺:在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均连续两年盈利、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且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的情况下,提议将两家企业注入本公司。
承诺履行期限:在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均连续两年盈利、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且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的情况下。
承诺履行情况:2013年10月28日,控股股东中国长安将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注入本公司的承诺事项已经消除。
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仍处于亏损状态,尚未达到连续两年盈利的履约条件。
三、资产注入业绩承诺
公司2012年12月竞购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50%股权时,由于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处于在建投入期,经营业绩为负。根据类似项目盈利规律,为控制在建期间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中国长安承诺:在上市公司竞购成功的前提下,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若长安标致雪铁龙2013年为上市公司贡献的投资收益低于-12,500万元,2014年为上市公司贡献的投资收益低于-17,500万元,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以现金补足差额。
承诺履行期限:有
承诺履行情况:因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完成,会计师关于收购长安标致雪铁龙公司50%股权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报告尚未出具,相关承诺尚未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以上承诺均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对第一项股改承诺不符合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有关履约时限的要求,公司将协调控股股东,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改并完善。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