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4]8号)的要求,就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王宜明及持股比例较高自然人股东王伊飞、李淑南和李希志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期限:自 2007 年5 月22 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