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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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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16 股票简称:内蒙君正 公告编号:临2014-003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4号监管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内证监上市字[2014]5号)的要求,公司重新梳理了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现将截止2013年底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背景: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承 诺 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

 承诺内容: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江涛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承诺其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目前未从事与内蒙君正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其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内蒙君正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其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内蒙君正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内蒙君正。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4号监管指引要求。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背景: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1、承诺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

 承诺内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11年2月22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承诺方:公司股东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内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11年2月22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承诺方: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杜江波、郝虹

 承诺内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11年2月22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2011年2月22日—2014年2月24日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4号监管指引要求。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采矿权风险的承诺

 承诺背景: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承 诺 方:公司股东杜江涛及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内容:如因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及国家、地方政策变更导致探矿权无法办理转移手续,本公司已投入的煤矿资源储量勘察费用的损失及其他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一切损失由本人及本公司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4号监管指引要求。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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