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指引》”)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国石化”)对相关方历年来的承诺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经自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如下:
1、遵守关联交易协议;
2、限期解决土地和房屋权证合法性问题;
3、执行《重组协议》;
4、知识产权许可;
5、避免同业竞争;
6、放弃与中国石化的业务竞争和利益冲突;
7、2010年10月27日中国石化发布公告披露,鉴于中国石化集团的主要炼油业务已注入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承诺在5年内将目前存留的少量炼油业务处置完毕,彻底消除与中国石化在炼油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
8、2012年3月15日中国石化发布公告披露,中国石化集团承诺将中国石化作为中国石化集团油气勘探开采、炼油、化工、成品油销售上中下游业务的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将在未来5年内将目前尚存的少量化工业务处置完毕,消除与中国石化在化工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鉴于目前中国石化集团与中国石化在海外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业务等方面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中国石化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后,拟择机收购中国石化集团届时拥有的海外油气资产。中国石化集团承诺,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将该等资产转让给中国石化。
9、2013年11月6日中国石化发布公告披露,中国石化集团拟在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增持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的股份,中国石化集团承诺,在前述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中国石化股份。
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承诺的详细内容参见中国石化于2001年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招股意向书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中国石化并未发现中国石化集团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其他承诺。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黄文生
董事会秘书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