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目前处于承诺期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
(一)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出具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院及本院下属单位和企业保证现时不存在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同类的经营业务。
(2)本院及本院下属单位和企业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营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自营任何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及拟经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类同项目或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项目,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投资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从而确保避免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控股股东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保证现时不存在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同类的经营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营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自营任何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及拟经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类同项目或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项目,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投资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从而确保避免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股东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保证现时不存在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同类的经营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营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自营任何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及拟经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类同项目或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项目,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投资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从而确保避免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4、股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出具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股东及本股东可控制的公司保证现时不存在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同类的经营业务。
(2)在本股东持有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股东及本股东可控制的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自然人股东陈学林出具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保证现时不存在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同类的经营业务。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营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自营任何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及拟经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类同项目或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项目,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投资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从而确保避免对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时间:2008年5月20日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承诺主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内容: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承诺期限: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