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4]8号)的要求,公司对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对截止2013年底尚在履行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忠正、石秦岭、杜秋敏、初照圣、李德敏、刘维群、王树华、金建全、王黎明、赵红星等10 名自然人于2010年1月29日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滨化股份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滨化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
该承诺事项长期持续,并在严格履行中。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于2010年1月29日承诺:除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该承诺事项长期持续,并在严格履行中。
三、公司股东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滨州市国资委”)于2009年10月13日承诺: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山东省国资委同意,滨州市国资委不直接转持1100万股,而以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上缴资金数额=每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100 万股,将采取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分次上缴中央金库,并将所持有的应当转持的1100 万股国有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冻结,期限自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上述资金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止。
该承诺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经核查,公司无其他需专项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情况,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