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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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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食品”、“牧原股份”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及河南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秦英林先生和钱瑛女士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如下:

 (1)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牧原实业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不含在牧原食品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2017年1月28日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2、国际金融公司的承诺

 国际金融公司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12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IFC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2015年1月28日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3、钱运鹏等27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钱运鹏等2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2015年1月28日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承诺履行完毕为止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英林、钱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英林、钱瑛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2)本人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四、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共同承诺:将按照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秦英林、钱瑛夫妇和牧原实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牧原食品股票。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共同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牧原食品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仍能保持秦英林、钱瑛夫妇对牧原食品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共同承诺:将按照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秦英林、钱瑛夫妇和牧原实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牧原食品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将在牧原食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牧原食品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国际金融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国际金融公司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12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 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IFC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五、利润分配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每次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秦英林先生和钱瑛女士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秦英林先生和钱瑛女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向本公司承诺:

 “在我们单独或共同实际控制牧原食品期间,我们以及我们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牧原食品)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牧原食品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和商品猪饲养、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与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任何从事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和商品猪饲养、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与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向与牧原食品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

 若牧原食品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牧原食品享有优先权,我们以及我们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牧原食品)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若我们违反本承诺而使牧原食品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同意赔偿牧原食品因我们违反本承诺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我们不再作为牧原食品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止。”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直至承诺人不再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止。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牧原实业承诺

 牧原实业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向本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持有牧原食品股权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牧原食品)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牧原食品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和商品猪饲养、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与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任何从事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和商品猪饲养、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与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向与牧原食品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

 若牧原食品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牧原食品享有优先权,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牧原食品)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使牧原食品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同意赔偿牧原食品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造成的损失。”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七、关于公司“五险一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关于公司“五险一金”历史上不规范情形承诺:发行人若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承担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将代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放弃由此享有的向牧原食品追偿的权利。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英林、钱瑛夫妇承诺如下:

 1、秦英林、钱瑛夫妇将依法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将在牧原食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牧原食品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牧原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将向牧原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秦英林、钱瑛夫妇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秦英林、钱瑛夫妇持有的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扣除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秦英林、钱瑛夫妇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牧原食品有权扣减秦英林、钱瑛夫妇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秦英林、钱瑛夫妇作为牧原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牧原食品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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