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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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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4-008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等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要求,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煤能源”)现将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等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及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的情况。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已履行完毕及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如下:

 1、中煤集团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自2012年10月10日起,中煤集团在随后的12个月内视中煤能源股价表现,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增持中煤能源股份。中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不减持其持有的中煤能源股份。

 增持期内,中煤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累计增持中煤能源A股股份99,335,589股,中煤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买入方式累计增持中煤能源H股股份12,351,000股。中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遵照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中煤能源股份。

 2、中煤能源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中煤能源《章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当年可分配利润(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金额孰低者为准)的20%。”

 中煤能源已严格遵照《章程》上述规定,以不低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实现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通过现金形式向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

 3、中煤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6年9月5日,中煤集团与中煤能源签署《不竞争协议》,建立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决策机制。为进一步落实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沟通,中煤集团于2011年3月表示:“在相关项目手续及证照完善后,争取1-2年内将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相关业务注入中煤能源,争取3-5年内将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公司”,原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化集团”)股权注入中煤能源,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为落实上述承诺:

 (1)中煤集团于2008年将其持有的进出口公司所属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于2012年将其持有的进出口公司所属山西中新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进出口公司所属其他煤矿因项目审批手续及证照尚未完善,暂不具备注入中煤能源的条件。中煤集团正在积极推进有关项目审批、资质证照办理和项目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2)中煤集团于2012年将其持有的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煤能源。

 (3)中煤集团于2010年收购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持有的龙化集团18.64%的股权,并于2011年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龙化集团23.44%的股权。前述收购完成后,龙化集团成为中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龙化集团进一步整合并注入中煤能源创造了条件。

 (4)目前,中煤集团正在加快推进控股子公司华昱公司有关煤矿的项目审批、资质证照办理和项目技改工程等相关工作。

 (5)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煤集团已于2012年12月将所持有的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煤气化集团”)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煤集团所持太原煤气化集团股权比例降至35.39%,成为参股股东。

 鉴于国家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煤炭项目的审批过程较长,且国内外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煤炭价格持续低迷,复苏前景不容乐观,上述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效益大幅下降。中煤能源将综合考虑煤炭市场和资本市场形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在相关项目手续完善后,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按照《监管指引》的规定,安排上述承诺事宜的落实等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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