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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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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鲁丰环保 公告编号:2014-006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014年2月10日,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国际”)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年1月27日,华鑫国际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鲁丰环保4,619,101股,占总股份的0.99%,成交均价为6.5元/股,2014年2月10日,华鑫国际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交易系统卖出鲁丰环保18,530,000股,占总股本的4.00%,成交均价为7.03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

(元)

减持股数

(股)

减持比例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集中竞价2014年1月27日6.54,619,1010.99
大宗交易2014年2月10日7.0318,530,0004
合计23,149,1014.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万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数

(万股)

占总股本

比例(%)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480010.362485.095.37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480010.362485.095.37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2月1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79 证券简称:鲁丰环保 公告编号:2014-007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要求,对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股东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所作承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前持股股东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荣强先生、博兴县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及洪群力等31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本公司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2008年01月10日2010.3.31-2013.3.30严格履行
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非公开发行股东于荣强于荣强承诺自鲁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认购的鲁丰股份股票,也不由鲁丰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2012年11月02日2012.11.30-2015.11.29严格履行
非公开发行股东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宏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小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琼舒股东承诺自鲁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认购的鲁丰股份股票,也不由鲁丰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2012年11月02日2012.11.30-2013.11.29严格履行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股东洪群力、庞树正、郭茂秋、于荣家、穆昱杉、王连永、卢宪娥、冯振吉、黎屏、赵俊祥、柳青波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相关规定;2、若本人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其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2012年02月23日2013.3.31-2015.12.31严格履行

经自查,截至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

1、 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

2、 承诺主体超过承诺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3、 承诺主体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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