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一、发行上市时所作承诺
1、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生产基地搬迁风险承担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2)承诺内容:在生产基地搬迁前,本公司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租赁房产发生不能使用的风险时,劲嘉创投和太和实业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宿舍等与生产有关设施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以及发行人租赁新厂房后搬迁的费用);待本公司新建的劲嘉集团包装印刷及材料加工项目投入使用后,劲嘉创投和太和实业将向公司以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评估值购买上述存在法律风险的房产;劲嘉创投和太和实业共同以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分红权为其履行上述承诺进行担保。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乔鲁予。
(2)承诺内容: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公司/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和保证确认的真实性,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确认事项不真实,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乔鲁予、侯旭东以及李德华。
(2)承诺内容: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相关的持股锁定及持股变动申报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8条和第29条、《证券法》第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3.1.6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超过上述3年的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其他时期所作承诺
1、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减持公司股份方面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承诺内容:自2013年12月9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承诺期限: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6月10日。
(4)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