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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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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4-008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25日发出通知,于2014年2月11日上午10: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328,346,2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5%。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同意票328,256,7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727%;反对票8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27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融资需求,公司于2012年、2013年发行了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其中2012年度发行的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已于2013年7月到期并兑付,2013年度发行的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将于2014年6月到期。为保留该较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的融资资格,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并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申请短融券注册额度及后期可能的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期限、发行利率、批次结构、决定并聘请参与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等事项;

 (2)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申报注册文件、发行文件及材料,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如国家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授权董事长根据新规定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以同意票328,240,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677%;反对票10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32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2014年1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3、以同意票328,345,7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98%;反对票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对此事项需要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要求。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4、以同意票328,345,7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98%;反对票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2%,审议通过了《七匹狼董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5、以同意票328,346,2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七匹狼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6、以同意票328,346,2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七匹狼独立董事制度(2014年1月24日修订)》。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朱智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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