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精神,经自查,现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相关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主要股东王耀方先生、赵刚先生及其妻子沈小蕙女士、蒋建平先生、周冠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2月18日—2014年2月1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王耀方先生、赵刚先生、蒋建平先生、周冠新先生、刘军先生、蒋文群女士、范泳女士承诺:“本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耀方先生、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小蕙女士、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周冠新先生、蒋建平先生承诺:“自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设立至今及今后发行人存续期间,我没有从事、今后也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我本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企业不从事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情况
截止到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