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和深圳证监局有关通知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予以披露。
一、公司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
(一)发行上市时所作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邱醒亚承诺:在本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完成期限: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半年内,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截止目前,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醒亚承诺:本人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快捷”)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在本人作为兴森快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兴森快捷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将充分尊重兴森快捷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兴森快捷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将善意履行作为兴森快捷大股东的义务,不利用大股东地位,促使兴森快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给予公司赔偿。
承诺完成期限:邱醒亚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截止目前,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3、公司股东金宇星、柳敏、陈岚、伍晓慧承诺:在本人任职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快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兴森快捷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兴森快捷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兴森快捷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兴森快捷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完成期限: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半年内,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截止目前,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二、上市以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