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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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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创业板拟上市公司业绩要求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张居忠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张居忠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业绩成长性有一定要求。然而,很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对这一规定并不十分清楚,理解上存在较多误区。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3年11月14日,本年度已申请终止审查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共有137家,占到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总体数量的三分之一。137家公司中其中绝大多数公司可能是因为达不到创业板对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要求而申请终止审查。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很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对业绩成长性要求的误解,以致不敢或者不愿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关于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要求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对于这一规定,很多拟上市公司的理解存在两大误区:一是“指标二合一”误区,二是“持续增长”与“百分之三十”误区。

 “指标二合一”的理解误区主要是将上述规定的两个业绩指标要求简单理解为一个指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业绩成长指标是两个标准,一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两者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符合了创业板对上市业绩指标的要求。很多拟上市公司管理层只关注到了第一个指标,忽视了第二个指标。更有甚者,将两个指标混为一谈,这就导致了第二个理解误区的产生。

 “持续增长”与“百分之三十”误区主要是将第一个指标“持续增长”的要求与第二个指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要求当做一整套要求,作为一个成长指标来理解。实际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拟上市公司符合了“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的条件,只要保持“持续增长”即可,并未要求明确的增长幅度,更未要求一定达到“百分之三十”。目前申请终止审查的拟上市公司,很多是未能保持“持续增长”,业绩下滑,而不是增长幅度达不到“百分之三十”。只有拟上市公司采用第二个指标申请上市时,即拟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时,才需要“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事实上,很多拟上市公司都存在上述误区,将这两者混为一谈,并将之扩大化,形成了所谓的创业板上市业绩成长要求,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正因为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一些拟上市公司在达不到所谓的业绩成长要求时,不惜通过造假达到上述目的,应该说,近期被证监会查处或正在查处的上市造假案件中,不乏这样的案例。

 总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业绩成长的要求,需要拟上市公司正确理解和认识;需要中介机构正确的辅导和宣传;需要监管层更好的政策导向来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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