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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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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河南力帆树民车业有限公司的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力帆股份与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河南力帆树民车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力帆股份出资人民币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中力帆股份与交易对方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由董事长批准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中力帆股份与交易对方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由自然人王树民、康晓艳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位于河南省叶县昆阳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树民,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电动助力车、三轮车的开发、研制,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及摩托车配件、农用机械、水暖配件的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制造销售,其主要股东为王树民、康晓艳,实际控制人为王树民。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三轮摩托车的生产、销售,近三年产销三轮摩托车数量分别为2.5万辆、2.8万辆、3万辆。

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力帆股份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人民币

年度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
20134,5781,5899,890160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力帆树民车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叶县北水闸北。

法定代表人:宋小锋。

股权结构:力帆股份出资人民币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河南省树民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经营范围:研制、生产、销售摩托车及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电动车及新能源车辆(含三、四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除外)。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力帆股份本次投资并控股河南力帆树民车业有限公司,拟与合作方共同研制在北方适销对路的三轮车及新能源(三、四轮)车产品,全面打开在北方地区三轮摩托车的销售局面,同时将逐步建成公司在北方的三轮摩托车生产基地,有效补充公司的生产能力。投产后将可进一步增强本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本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目前进展情况

本公司近日获释,河南力帆树民车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月16日取得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2000012693),目前正在筹建生产过程中。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随着中国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对三(四)轮摩托车及新能源摩托车的市场需求极其广阔,为应对未来发展趋势,新公司将利用力帆品牌优势及在电动汽车上的技术优势,研发、生产、销售适销对路的三轮车及新能源(三、四轮)车产品。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2014年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辖区各上市公司须于2014年2月15日前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力帆股份”)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期限截至目前履行情况超期未履行的原因解决方案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避免同业竞争1.在对力帆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2.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力帆股份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成为对力帆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正在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瑕疵连带赔偿若力帆股份(包括其前身)因其上市前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任何可能的股东出资瑕疵而招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因上述出资瑕疵致使力帆股份及其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上述责任为连带责任。持续有效。正在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承诺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持续有效。正在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股份自愿锁定在对力帆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至2014年11月15日止。正在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力帆股份承诺未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3年9月25日起48个月内。正在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除上述之外,无其他需专项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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