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东方精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锁定所作承诺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唐灼棉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也不由东方精工回购该等股份。 | 2011-08-15 | 2014-08-30 | 均按承诺履行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唐灼林、唐灼棉、何劲松、邱业致、蔡德斌、杨俊、陈道忠 | 本人承诺在其担任东方精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东方精工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东方精工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东方精工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2011-08-15 | 本人任职期间及本人离职后一年半内 | 均按承诺履行 |
公司外部股东中科岳麓、何劲松、达晨创世、达晨盛世、刘武才、徐震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也不由东方精工回购该等股份。 | 2011-08-15 | 2012-08-30 | 均按承诺履行 |
公司内部其余自然人股东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也不由东方精工回购该等股份。 | 2011-08-15 | 2014-08-30 | 均按承诺履行 |
首次公开发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唐灼棉 | 在本人(或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或本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本公司)将对发行人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 2011-8-18 | 长期 | 均按承诺履行 |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科岳麓、达晨盛世、达晨创世 | 在本人(或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或本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本公司)将对发行人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 2011-8-18 | 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或本公司)不再为公司股东为止。 | 均按承诺履行 |
对中小投资者的承诺 | 公司 | 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此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将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2012-06-07 | 公告起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分红之日 | 均按承诺履行 |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收购报告书》所做承诺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唐灼棉 | 根据公司与意大利佛斯伯《股份买卖协议》的约定,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果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低于经调整净利润时,由该差额导致东方精工多支付交易对方的对价调整金额或少收到交易对方的对价调整金额由东方精工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唐灼棉承担。 | 2013-10-9 | 意大利佛斯伯业绩承诺期间(2013年度-2016年度) | 均按承诺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