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赵笃学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山东矿机及其他股东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笃学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人作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山东矿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山东矿机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山东矿机产品的业务活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