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4-008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要求,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程宇、刘玲、李祖榆、杨戈戈、彭克斌、林华勇、蔡艳红及徐晓艳还分别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时间:2010年11月23日。

 承诺期限: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期限:2010年12月07日至2013年12月06日。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程宇、刘玲、李祖榆、杨戈戈、彭克斌(已离任)、林华勇、蔡艳红及徐晓艳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2013年新任董事李春英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时间:2013年12月13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科士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科士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现从事的 UPS 以及配套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而且在发行人依法存续期间,本公司承诺不经营前述业务,以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若因本公司或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同意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发行人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承诺时间:2010年11月23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程宇、刘玲夫妇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无论是否获得发行人许可,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如违反本承诺函,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时间:2010年11月23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可能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前,深圳市当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基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深府[1992]179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建立起来的,根据该等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鉴于在深圳市的实践操作过程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司一般采取住房补贴的形式,公司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住房补贴制度。

 为此,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科士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科士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实际控制人刘程宇、刘玲承诺:如今后公司或子公司因未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有权部门要求补缴或承担额外费用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司或子公司承担需要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和额外费用。

 承诺时间:2010年2月1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被追缴所得税优惠的有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科士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科士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今后公司或深圳市科士达电池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科士达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因公司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和承担额外费用的,深圳市科士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科士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向公司或深圳市科士达电池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科士达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承担需要补缴的全部税款和额外费用。

 承诺时间:2010年11月23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