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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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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并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及2013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12月25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17:00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等规定,2014年1月13日,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刘宜女士、吕婧女士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吴晗先生、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甄真女士、宋明哲先生的现场监督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郭亮律师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4.53%,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根据表决结果,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7,5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32,5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于2014年1月24日下发了《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51号),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持有人大会决议于2014年1月24日生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4年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

 自《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修订后的《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51 号)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99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010272319。

 委托代理人:吕婧,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委托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的管理人,为了优化投资成本,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该基金转型成为“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3年12月12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网站及申请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3年12月25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210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6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13日17:00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并且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13日17:00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4年1月13日下午14:0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宋明哲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大成基金北京分公司大会议室出席了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刘宜、吕婧对截止至2014年1月13日17:00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吴晗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51,523,083.40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28,095,502.6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53%,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7,709,933.21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8.63%;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35,887.73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48%;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49,681.7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89%。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二Ο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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