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执行中
●申请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3058.32万元及利息、罚息。
●收到第一笔执行款人民币1860万元。
一、基本情况
因南通麦之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麦之香)未按期归还香溢租赁借款及利息,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香溢租赁、委托贷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就南通麦之香委托贷款事项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曹金年、曹忠芳、曹滕飞抵押给申请人的商铺,用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58.32万元和利息、罚息。2013年9月11日,香溢租赁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皋商特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对香溢租赁的申请予以支持。(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3-032、2013-038)。
二、进展情况
2014年1月28日,香溢租赁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的第一笔执行款人民币1860万元,系本次诉讼拍卖部分抵押物所得款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仍有部分抵押物尚未拍卖,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