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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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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联系人:刘雨琛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2、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北京)、40088-96528(金华)

 传真:(0574)8705 0024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 8340

 网址:www.nbcb.com.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31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洪幼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严盛炜

 经办注册会计师:严盛炜、蒋燕华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93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别、存续期间及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个工作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7、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1.00=1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10,050.00份。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联系人:刘雨琛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5、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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