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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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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星期一)上午9: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月26日—2014年1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4年1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4年1月26日下午15:00至2014年1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陈立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股份379,135,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377,754,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86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0,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4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379,135,318股。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377,754,65400376,400961,56442,700378,131,054961,56442,700
比例(%)1000027.2669.653.0999.740.250.01

表决结果: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1,135,998,925.94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审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379,135,318股。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377,754,65400376,400976,26428,000378,131,054976,26428,000
比例(%)1000027.2670.712.0399.740.260.007

表决结果: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松花江热电增资124,862万元人民币,注入资金用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本次增资后,松花江热电注册资本由39,191.29万元变更为1,640,53.29万元人民币。

3、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安徽南谯章广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379,135,318股。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377,754,65400376,400961,56442,700378,131,054961,56442,700
比例(%)1000027.2669.653.0999.740.250.01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安徽南谯章广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议案》。本期工程系建设48MW风力发电机组,静态投资为37,306万元,动态投资为38,302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379,135,318股。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377,754,65400376,400961,56442,700378,131,054961,56442,700
比例(%)1000027.2669.653.0999.740.250.01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621,512,195股(A股)股票后,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根据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实施的需要,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增加经营范围。(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公司《章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彭亚峰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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