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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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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月24日上午8: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事1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4-002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的监管关注函>的整改公告》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修改后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关联董事张有喜、张忠义、武望国、刘敬、曹贤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4-003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修改后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审议通过了《关于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关联董事张有喜、张忠义、武望国、刘敬、曹贤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4-004号公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燕子山矿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承包的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2、3、4、5项中涉及的具体制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2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的

监管关注函》的整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2]43号)和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山西证监局于2013年7月10日—7月25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3]411号)。现将检查中涉及本公司的主要事项和公司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

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互相矛盾。

说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系当初考虑H股时参照《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所制定,现该规定已不适用公司。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类似关于境外上市的特有制度表述一并删除和调整。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就此重新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与《公司章程》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和调整。

具体内容见:新修订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拟定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不完善。

说明:公司目前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旨在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未具体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从而尚未细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就此重新修订了《总经理工作细则》,新修订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将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将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等在《总经理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具体内容见:新修订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方面

1.公司尚未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说明:公司制定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均涉及到关于股份变动及其披露的规则,从而未专门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系理解偏差所致。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就此制定了专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见:新修订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2.资金管理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公司银行资金的流出,未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内控手册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说明:公司内部控制项目是2012年开始推进的,虽然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有了很大推进,但按公司内控手册规定的审批程序,意识形成还不到位,所以在执行中发生了偏差。

整改落实情况:

今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内控手册规定的审批程序,内部资金结算以及各项经费支出均需要由经办人员填写资金审批表,经过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财务部长、总会计师、总经理进行审批。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按月度列计划,月初上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分别由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签字后部门执行。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3.投资管理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公司于2010年、2011年两次对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但均未经过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说明: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是2012年发布实施的,所以在2010年和2011年对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时并无明确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参照,财务部门在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后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导致了此问题的产生。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财务部门今后在进行同类工作时,将严格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手册的要求执行,在公司履行相关会议批准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整改责任人:总会计师

4.存货管理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控股子公司塔山公司年末存货清查记录不全;直属子公司燕子山矿未能将存货实际出入库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说明:该事项是由于财务结账日业务结账日不一致所形成,后经审计人员审计后已做调整。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已要求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存货的清查并进行记录,对已出库被领用的及时将单据传递到财务进行记账,材料、机电等业务部门的结账日必须与财务部结账日统一为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未明确上市公司应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有关人员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说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于2010年4月21日制定,公司将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修订。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公司就此修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具体内容见:新修订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未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相关规定。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时间晚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的情形。

说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相关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准确掌握相关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整改落实情况:

今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联交易方面

1.2012年,公司向同煤集团支付的铁路专用线使用费价格发生调整,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

说明:对于公司与同煤集团之间《综合服务协议》中关联交易主要条款发生变动,公司在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主要基于: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综合服务协议于2011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公司本着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原则,未对该综合服务协议该项收费标准进行修订,签订补充协议。

(2)公司每年在披露年报同时披露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本年度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计情况,公示下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计划,对公司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总额(包括“购买商品”)做出预计。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就此重新修订了《综合服务协议》,公司向同煤集团支付的铁路专用线费用标准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综合服务协议》拟定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具体内容见:新修订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2.2012年,公司直属矿燕子山矿与集团精煤分公司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公司按照协议向集团公司支付精煤分公司托管费6113.24万元,对该新增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说明:由于燕子山矿于2012年方重组进入公司,燕子山矿与集团精煤分公司之间的生产费用总承包未及时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只在年报中进行了披露,今后公司注意此类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的议案》,追溯确认了《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及该协议下2012年和2013年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意《费用总承包协议》下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年度承包生产费用按照总承包协议支付。

今后,公司将对新增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3.控股子公司塔山公司向集团宏泰公司租出机器设备,双方未就该项租赁业务签署书面协议。

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塔山公司向同煤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出机器设备,租赁起始日期为2011年1月1日—2012年4月30日。考虑租期较短,属于临时性租赁,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仅依据塔山公司内部制定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

今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与同煤集团之间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的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对《综合服务协议》未予约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法律顾问

五、信息披露方面

1.2012年报,将对财务公司出资列报为“长期股权投资”,披露有误。

说明:公司投资同煤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款拨付日、验资完成日、财务公司章程订立日、财务公司取得名称预核准日期、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履行审批程序等均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虑到成立财务公司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实质批准,且已取得验资报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财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将其尚未取得银监会的开业批复以及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书面文件进行说明,今后公司将注重类似问题,按规定详细披露。

整改落实情况:

今后,公司将对类似该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按规定披露。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2.2012年报,控股子公司塔山公司向集团宏泰公司出租机器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费计算方法披露有误。

说明:2012年度报告披露为“宏泰公司视生产经营需要,租赁塔山公司机器设备,在租赁期间,每个月的租赁费按‘(1/12+8%)×租赁设备的原值/12’结算”。实际计算为:“每个月的租赁费按‘(1/7+8%)×租赁设备的原值/12’结算”。属财务人员操作笔误所致。

整改落实情况:

今后,公司将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3.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将在建工程中2.4亿元待安装设备进行了抵押,2012年报未披露。

说明:公司在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第六、10.在建工程中进行了披露,但在年报披露财务部分时,因疏忽,未摘录该事项,造成未披露,属于工作疏忽。

整改落实情况:

今后,公司将认真严格执行财报规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内控手册规定的业务流程规范管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六、财务管理及财务核算方面

1.公司部分会计核算配套制度修订滞后。如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情况及时修订公司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政策。

说明:2012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际执行调整后的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但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尚未更新。

整改落实情况:

2013年12月11日,公司以同煤股财字[2013]52号文《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通知》,下发了具体的综机设备目录及折旧年限。拟定于2014年6月19日之前,将涉及到的会计核算配套制度《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制度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修改。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2.母子公司之间部分会计政策不统一。如公司各直属煤矿与塔山公司材料发出计价会计政策不统一。

说明:各直属矿日常材料发出采用计划成本,月末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率结转相应的材料成本差异,期末将材料成本差异余额和原材料余额统一列报到存货中,即调整为实际成本列报。塔山公司发出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因此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无需对塔山公司材料发出计价进行调整。

整改落实情况:

由于最终母子公司之间都是按实际成本列报,因此上述差异对财务报表无影响。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除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外,会计具体处理办法尽可能也保持一致。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3.2012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部分大额未达账项未予调整。

说明:公司本部由于农行存在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金额为200万元,办理完毕票据托收手续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银行已于2013年1月5日入账。

2012年12月31日公司忻州窑矿银行未达账项工资2,293.19万元,形成原因是12月31日传输工资时网络发生故障,当日只传送部分工资。2013年1月1日继续传送了剩余部分,故形成了企业已付银行未付事项。公司已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到工作认真细心,以后杜绝类似问题发生,确保财务信息准确性。

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及股东权益无影响。

整改落实情况:

今后,公司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4.控股子公司塔山公司2010年度代集团塔山园区管委会垫付塔山园区环评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118.40万元。

说明:集团塔山园区管委会当初成立主要是为了建设塔山工业园提供服务,塔山工业园主要实体为塔山矿,当初发生的环评费、可研费用未能及时处理。

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经与同煤集团协商,将上述发生的塔山园区环评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由同煤集团承担,控股子公司塔山公司相应进行账务调整。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会计师

通过证监局的此次检查和公司整改,促进了公司的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将以此次检查为整改契机,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3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续签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集团”)修订并续签《综合服务协议》。

●就《综合服务协议》修订和续签,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修订并续签《综合服务协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于2011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并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整改意见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商同煤集团同意,公司拟修订并续签《综合服务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在确定新《综合服务协议》下2014年至2016年的交易上限额度后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

注册资本:人民币1,703,464.16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煤炭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程建筑施工。工业设备(含锅炉、电梯)安装、租赁。生铁冶炼。建材生产。仪器仪表制造、维修。专网通讯。饮用及工业用水生产、销售。煤矿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林木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医疗服务。地质水文勘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按许可证、特行证经营,而证件又直接核发给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仅限相应持证单位经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煤炭资源生产经营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污水处理、供暖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煤炭洗选加工,矿山救护服务及专业人员培训,仪器仪表的检测服务,房屋、机电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疗养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资产管理,自备铁路的维护,会议、会展服务。

山西省国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同煤集团65.17%股权。

2. 同煤集团近三年(2010-2012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年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
2010年10,216,560.453,392,658.326,180,733.52178,791.74
2011年11,794,860.063,642,049.4211,415,246.1753,923.62
2012年14,398,820.543,895,759.4317,022,434.59-8,980.29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同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修订如下:

1、第6.9条

“2011年起的每一个会计年度,有关同煤集团服务以及股份公司服务的各种服务、定价标准、估计的价格和数量以及其他信息应由双方按照第6.3款事先确定。”

修改为:“2014年起的每一个会计年度,有关同煤集团服务以及股份公司服务的各种服务、定价标准、估计的价格和数量以及其他信息应由双方按照第6.3条事先确定。”

2、第8.1条

“除非按照第8.2条另有规定外或按照第8.3条而被提前终止,本协议应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为3年,在此之前按双方于2009年4月26日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执行。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修改为:“除非按照第8.2条另有规定外或按照第8.3条而被提前终止,本协议应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追溯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为3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3、第9.2条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合作宗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大同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为仲裁所支出的专业人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一切其他费用。”

修改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合作宗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为仲裁所支出的专业人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一切其他费用。”

4、附表一第1项

“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局晋价管字(2000)第351号”,“电费标准(含税价)为0.3851元/度”。

修改为:

“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11)第426号”,“电费标准按政府文件定价基准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5、附表一第2项

“大同市自来水公司同水字(2000)19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同政发(2000)46号、晋财综字(1997)34号、财政部财规(2000)53号、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5]165号文件”,“2005年10月1日之前水费标准(含税价)为3.33元/吨,2005年10月1日(含2005年10月1日)之后水费标准(含税价)为3.5元/吨”。

修改为:

“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323号文件、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296号文件、大同市水资委(2009)1号文件”,“水费标准按政府文件定价标准依据使用情况确定”。

6、附表一第3项

“过去三年平均每平方米每月的生活供暖费”,“生活供暖费用标准(含税价)为3.82元/平方米·月”

修改为:

“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9]257号、大同市物价局同价商字[2010]122号”,“供暖费用标准按政府定价基准确定,区间为每月平方米4.7元-7.0元”。

7、附表一第5项

“原国家计委计价管(1996)281号、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工字(1996)第310号”,“铁维费4.07元/吨”。

修改为:

“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工字(2009)第192号”,“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根据政府文件定价基准及使用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8、附表二第1项

“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局晋价管字(2000)第351号”,“电费标准(含税价)为(1+1%)×0.3851元/度”。

修改为:

“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局晋价管字(2011)第426号”,“电费标准按国家文件定价基准依据执行”。

9、附表二第2项

“大同市自来水公司同水字(2000)19、大同市人民政府同政发(2000)46号、晋财综字(1997)34号、财政部财规(2000)53号、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5]165号文件”,“2005年10月1日之前水费标准(含税价)为(1+1%)×3.33元/吨,2005年10月1日(含2005年10月1日)水费标准(含税价)为(1+1%)×3.5元/吨”。

修改为:

“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323号文件、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296号文件、大同市水资委(2009)1号文件”,“水费标准按国家文件定价标准基准执行”。

10、附表一增加一项作为第18项:

18煤炭供应市场价市场价按月支付三年

(二)修订后的《综合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同煤集团按照公司所要求的合理方式向公司提供供电、供水、生活供暖、通讯、铁路专用线、设备维修及租赁、物资供应、工程施工、煤质检验、煤炭供应等综合服务;同煤集团承诺就其本身提供的该等服务向公司收取的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同煤集团具体就类似服务而向第三方收取的款项。

2、公司按照同煤集团所要求的合理方式向同煤集团提供转供电、转供水、煤炭供应、设备租赁等综合服务。

3、在公司未能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某种同煤集团服务的供应并书面向同煤集团确认上述事项,同煤集团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终止该种服务的供应。

4、若任何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的价格是按国家定价确定,该国家定价是指由中国中央政府、省政府、或其他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该等服务而定下的价格。如果在任何时候,国家定价生效并适用于某种服务,双方同意该种服务的供应价格应按国家定价确定。在没有国家定价的情况下,有关的收费应以市场价为收费标准。若任何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的价格是按市场价或低于市场价格确定,该市场价应在考虑了下列标准后确定:(1)一方以前向另一方提供该类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2)在大同市或大同市附近地区提供该类服务的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若提供该类服务的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3)在中国提供该类服务的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若提供该类服务的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若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时,有关的收费按双方同意的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按照一方供应该服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确定。

5、双方商定,一方可于每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就当日到期应支付给另一方的有关服务的供应费用设定帐册,前者应向后者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但是当时未到期的款项和仍有争议的款项不得包含在该帐册内。

6、协议应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追溯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为3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更好地开展生产和辅助方面的服务互供,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商同煤集团同意,公司修订并与同煤集团续签《综合服务协议》。

《综合服务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项目的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修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关于修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日常关联交易项目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有利于公司降低管理及经营成本,并及时获得有质量保障的产品和服务供应;

3、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订立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六、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同煤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新《综合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燕子山矿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

承包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以下简称“燕子山矿”)将其选煤厂自原煤场返煤皮带机到产品仓段以生产运营费用承包的形式出包给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精煤分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分公司”),并与精煤分公司签署《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以下简称“《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燕子山矿与精煤分公司签署《总承包协议》,将其选煤厂自原煤场返煤皮带机到产品仓段在《总承包协议》期限内以生产运营费用承包的方式出包给精煤分公司经营。燕子山矿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公司,精煤分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的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燕子山矿与精煤分公司之间的上述承包构成公司与同煤集团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

注册资本:人民币1,703,464.16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煤炭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程建筑施工。工业设备(含锅炉、电梯)安装、租赁。生铁冶炼。建材生产。仪器仪表制造、维修。专网通讯。饮用及工业用水生产、销售。煤矿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林木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医疗服务。地质水文勘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按许可证、特行证经营,而证件又直接核发给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仅限相应持证单位经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煤炭资源生产经营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污水处理、供暖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煤炭洗选加工,矿山救护服务及专业人员培训,仪器仪表的检测服务,房屋、机电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疗养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资产管理,自备铁路的维护,会议、会展服务。

山西省国资委持有同煤集团65.17%股权。

2.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精煤分公司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精煤分公司

经营场所:大同煤矿集团晋华宫矿

负责人:史福利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洗选加工(凭有效资格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洗选设备修配(国家禁止禁止经营专项审批的除外)

3. 同煤集团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年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
2010年10,216,560.453,392,658.326,180,733.52178,791.74
2011年11,794,860.063,642,049.4211,415,246.1753,923.62
2012年14,398,820.543,895,759.4317,022,434.59-8,980.29

(二)与燕子山矿的关联关系

同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主要内容

1、承包范围:燕子山矿选煤厂自原煤场返煤皮带机到产品仓段。

2、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燕子山矿向精煤分公司提供一切与生产运营有关的厂房、设备及设施等。

4、燕子山矿负责产品的装车外运、矸石外排、煤场管理和商品煤检,并配合精煤分公司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更新改造和修理计划。

5、精煤分公司需确保选煤厂的生产系统达到并保持一定技术经济指标。

6、精煤分公司需按照选煤厂设备和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并负责承包范围内系统设备运行、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介质、絮凝剂、材料配件等生产检修材料按计划控制和使用。

7、精煤分公司负责将其生产的精煤装入燕子山矿指定的储煤仓,并负责所有材料配件的选型、采购及使用。

8、燕子山矿按照《承包生产费用构成表》中列明的标准及方式支付承包生产费用。

9、精煤分公司自主管理、自行确定并承担支付所有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

10、在承包期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精煤分公司负责。

(三)定价政策

《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下,燕子山矿按照20.72元/吨洗煤的标准向精煤分公司支付承包生产费用。主要构成包括:材配、工资、附加、电力、修理费及其他等。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直属矿燕子山矿洗煤厂委托集团精煤分公司承包经营,并与之签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是为了充分发挥同煤集团的技术和行业管理优势,该关联交易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燕子山矿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承包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燕子山矿与精煤分公司签订的《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同煤集团及精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协议》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宏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讨论审议《关于修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燕子山选煤厂生产运营费用总承包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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