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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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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行业概况

(1)行业概况

东旭成目前所生产的反射膜和扩散膜,及计划2015年量产的增亮膜均属于TFT-LCD核心组件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属于TFT-LCD产业链上的关键一环。

TFT-LCD主要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背光模组是TFT-LCD面板的发光源,其所用的光学薄膜主要是利用各种特制材料的光学性能(例如光源的集中反射、光源的均匀扩散、光源的增亮等)起到增强光源、保证屏幕各区域显示亮度均一性等作用。

背光模组的组成主要包括:1张反射膜、1~2张扩散膜、1~2张增亮膜、光源(CCFL或LED)、导光板等。传统背光模组的主要构成如下图所示:

(2)市场容量

反射膜、扩散膜及增亮膜是TFT-LCD背光模组的重要原材料,其需求量与液晶显示面板的需求正相关,因此后者的需求决定了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的市场容量。

平板显示技术主要包括液晶显示(LCD,Liquid Crystal Display)、等离子显示(PDP)、有机电致发光显示(OLED)、真空荧光显示(VFD)和投影显示等。液晶显示(LCD)技术作为平板显示的一种,其发展经历了字段式、STN (Super Twisted Nematic)、CSTN(Color STN)、TFT-LCD(Thin Film Transistor 薄膜晶体管)多个阶段。当前TFT-LCD因其体积薄、重量轻、画面质量优异、功耗低、寿命长、数字化和无辐射等优点,在各种大、中、小尺寸的产品上得到广泛的应用,几乎涵盖了当今信息社会的主要电子产品,如电视、台式和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车载显示、仪器仪表、公共显示和虚幻显示等,这是任何一种平板显示和阴极射线管(CRT,Cathode Ray Tube)显示器所无法企及的。其中,平板显示屏应用最广泛的几个领域包括电视、台式PC、移动PC、平板电脑、手机等,占到总出货量的90%以上。

根据Display Search预测,2015年全球平板显示器产业产值将达到1,480亿美元,其中TFT-LCD面板产值将达1,337亿美元,占平板显示器产业的91%。TFT-LCD是平板显示技术的绝对主导,OLED作为新兴的显示技术正处于产业化初期,在OLED显示技术的主要难题(大尺寸屏良品率低、产品寿命短等)未解决之前,大规模量产大尺寸OLED显示器的可能性较小,但其已经在小尺寸显示器材市场中占据一定份额。

中国科学院院士欧阳钟灿认为,2020年前很难有显示技术在应用领域(尺寸从1英寸到超过100英寸)、投资力度(全球电视TFT-LCD的面板投资超过1,000亿美元)、市场竞争普及度(全球超过800家制造企业)三方面可与TFT-LCD产业相抗衡。

据Display Search的预测,2013~2020年全球TFT-LCD和OLED平板显示面板的出货面积及增速如下:

数据来源:Display Search

以上表TFT-LCD面板2013年出货面积和一般液晶显示屏所用背光模组光学膜中反射膜1张,扩散膜1~2张,增亮膜为1~2张为基础测算,可以推算2013年度反射膜的需求约1.4亿平方米,扩散膜及增亮膜需求均约在1.4~2.8亿平方米之间。

此外,由于电视的平均单位面积相对与电脑和手机尺寸大的多,因此平面显示面板出货面积中平板电视的需求占据绝对主导,而目前电视的智能化及尺寸大型化趋势将很可能成为未来TFT-LCD显示屏的需求增长点。同时,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销量的高速增长也将进一步激发TFT-LCD显示屏的需求。

(3)行业竞争格局

光学膜产业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3M和日本部分厂商,这些厂商在上世纪90年代为市场主流厂商。日本市场在1995年左右已建立完整的包括面板在内的LCD产业链,目前已拥有一批企业拥有光学膜的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技术相比韩台企业具有一定优势。

2000年以后,韩国TFT-LCD产业快速发展,产量超越日本,为了提高产业链自给率,韩企投入巨资开发上游材料。韩国三星、LG等液晶面板企业的壮大,较大的带动了韩国本土的光学薄膜企业的发展:较多上游光学薄膜基膜厂商向下游渗透至光学薄膜领域,并快速扩张产能;该等薄膜厂商2000~2005年迅速崛起并采用低阶策略抢占市场,超越日本光学薄膜企业。

2005年以来,受益液晶面板产能向台湾转移,台湾TFT-LCD产能也超越日本,台企从和外资合资进行后段加工起步,逐渐获得光学薄膜生产技术,并利用其成本优势在全球竞争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

近年来,我国厂家借液晶面板配套行业全球产能向国内转移的时机迅速发展,从多方面整合取得了光学膜生产的关键技术,陆续在国内实现光学膜生产,以争取逐步替代国外进口光学膜,实现为国内背光模组厂的生产配套。当前,国产的反射膜和扩散膜在较大程度上可以替代国外生产的产品,但在部分高端产品和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技术上尚不能完全取代;而国内增亮膜的生产技术水平则尚处于中低端水平,但国内光学膜厂商正在加紧研发,争取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突破,抢占国内市场份额。

背光模组光学薄膜行业内,主要竞争企业包括:

(4)行业发展趋势

① 产业转移

根据Display Search统计数据,我国大尺寸TFT-LCD面板出货量从2011年2季度全面超越日本,全球排位第三,仅次于韩国和台湾。目前我国已拥有平板显示器四大应用领域液晶电视、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50%以上加工制造/代工产能。全球70%以上的液晶模组产能由中国提供,全球60%以上液晶背光模组在中国组装。受下游液晶模组及背光模组国产化率迅速提升的带动,国内光学薄膜进口替代的市场需求空间广阔。

目前我国液晶相关产业的分布地区基本与面板厂在全国布局基本一致:形成了以北京为核心的环渤海产业基地;以合肥、南京、苏州和昆山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产业基地;以深圳、广州为代表的珠江三角洲产业基地;以成都为核心的西部产业基地。

② 技术发展方向

在一般的背光模组光学膜的分类中,反射膜、扩散膜和增亮膜只具有单一功能,满足了背光模组的基本功能,多功能复合膜改进了背光模组原有多膜片单一功能的构架,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生产工序和组装难度。因此,多功能复合光学膜将是今后光学膜片的发展趋势;从目前发展方向来看,其中传统扩散膜有可能部分被多功能复合光学膜替代,反射膜目前来看被替代可能性较小。

对于反射膜,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主要源于液晶电视大型化产生的需求增长,而液晶电视用的反射膜都是厚型反射膜,笔记本电脑薄型化及小尺寸显示器要求反射膜向薄型化、高反射率的方向发展。反射膜都是在背光模组的最底部使用一张,技术上变化较小,基本上是随着液晶面板的使用张数和面积而变化。

3、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

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主要原材料为聚酯切片(PET),上游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1)上游与所处行业的关系及其影响

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包括反射膜(涂布型)、扩散膜和增亮膜,直接上游为以聚酯切片为主要原材料采用双向拉升生产工艺生产的光学聚酯薄膜基膜。近年来,国内一些薄膜生产企业陆续进入光学薄膜基膜生产领域。目前在生产及计划生产光学薄膜基膜的生产厂商主要包括裕兴股份(300305)、乐凯胶片(600135)、康得新(002450)、南洋科技(002389)、东材科技(601208)等。其中裕兴股份、乐凯胶片、康得新等厂商的基膜已实现量产,而南洋科技2012年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之一的“光学级聚酯薄膜项目”将于2015年上半年投产,达产后形成年产20,000吨75~350μm光学膜基膜的产能。本次交易后,南洋科可以和东旭成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对东旭成形成稳定的原料供应。

光学膜基膜及反射膜(非涂布型)的主要原材料为聚酯切片,属于石油化工衍生产品,其价格变动受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近年聚酯切片上游主要原料PTA的价格走势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纤维网

目前国内生产聚酯切片的厂家主要有中国石化及下属企业、仪征化纤(600871.SH)、上海石化、天津石化、洛阳石化等。由于具有资源和规模优势,且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上游企业普遍规模较大,而东旭成所处的光学膜行业内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光学膜行业企业对上游原材料厂商的议价能力较弱,在产业链上相对上游大型聚酯切片生产商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目前东旭成拥有光学薄膜基膜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反射膜(涂布型)和扩散膜所需光学薄膜基膜主要依靠自身生产,其主要原材料聚酯切片主要向仪征化纤(600871.SH)采购。

(2)下游与所处行业的关系及其影响

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的下游系液晶显示器及其背光模组厂商。液晶面板售价呈下降趋势,上游原材料国产化有助缓解终端价格下降带来的压力。与日韩台的液晶面板企业竞争,国内企业有优秀的成本控制能力,必须能够掌握上游原材料资源,尤其是在面板的平均销售价格日趋下降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盈利能力下降,上游原材料的生产能力将决定国内液晶产业的前途,其中光学薄膜是降低成本的关键因素之一,将与TFT-LCD产业共兴荣。

4、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① 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TFT-LCD和包括光学薄膜在内TFT-LCD上游原材料的国产化。2011年6月发改委出台的《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2月工信部颁布的《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2月工信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为行业内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② 产业转移,进口替代空间充满想象

在下游国内液晶电视等液晶终端的需求增长、国外液晶终端代工产能向中国转移的推动下,国内LCD产业链下游的液晶模组产业全球占比70%以上,以及对应的背光模组产业全球占比60%以上,光学薄膜国产替代进口空间广阔。

近年来,我国企业经过不断技术攻关与努力,已经有一小批企业在光学膜领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并且开始实现产业化。在整个LCD面板行业持续亏损或微盈利情况下,光学膜材料国产化意义显著:1)生产成本降低;2)给国内背光模组企业配套,保障供给的稳定和反馈的及时;3)可与国内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加快国内液晶显示产业技术发展。

③ 下游市场前景广阔

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稳定增长,平板电视的智能化及大尺寸化,国内及发展中国家仍有大量传统CRT电视在不断被平板电视取代,我国城镇电脑普及仍然处于成长期、农村电脑普及还处于导入期,手机和平板电脑产品消费更新升级速度近年来不断加快,上述因素都将激发未来几年平板显示屏终端产品包括电视、电脑、手机等销量的快速增长。

(2)不利因素

① 行业技术变化较快、高档产品技术门槛较高

光学膜主要应用于液晶显示器当中,下游客户要求光学膜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过程需要遵循较为严格的标准。近年来,我国光学膜行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但与国外高档光学膜产品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高档光学膜产品对技术、工艺、生产、材料的要求更加苛刻,利润率也较高,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产品档次还有所欠缺。

② 设备国产化程度较低

光学膜行业大部分生产线设备为进口设备,国产化程度较低,关键设备技术和工艺掌握在设备生厂商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5、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1)技术壁垒

光学薄膜基膜因其产品的性能要求较高,工艺也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原材料混配、干燥、挤出铸片、纵向拉伸、横向拉伸、牵引、收卷、分切等一系列过程,涉及温度、速度、弹力、张力、压力等数个参数控制点,涵盖了高分子物理、高分子化学、热传导学、力学等多门学科理论的运用。而这些参数点的控制以及学科理论的运用均是建立在对不同生产设备的调试、改造、升级的基础上,因此进入光学薄膜制造行业,首先必须对生产设备的性能有着深刻的认识,而这种认识是需要长时间的技术沉淀和积累才能达到的。目前先进的光学薄膜生产设备主要是从德国、日本以及奥地利等国家进口,国内在生产设备方面的自主研发和制造能力还较弱。因此,具备生产设备的组装、改造以及快速调整能力的厂商将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涂布型反射膜和扩散膜的生产均需要在光学薄膜基膜上涂布一层或多层介质膜层,通过分层介质膜层以达到特定光学要求。涂布过程涉及原料配方、涂布工艺等关键技术,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和试验,才能完全掌握相关技术。东旭成是我国最早一批经过自身反复试验和攻关掌握相关原料配方和涂布工艺等核心技术的厂商之一,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在国内已取得一定的领先优势。

(2)投资壁垒

光学薄基膜属资金密集型行业,主要生产设备及相关检测仪器均从国外引进,关键进口设备投资动辄数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对厂商资金实力要求较高。

(3)市场壁垒

国内各大液晶电视厂、液晶面板厂基于垂直整合策略考虑也不断向背光模组制造领域延伸,同时可能在不同地区均有一些各自认可的配套背光模组厂和膜片裁切厂。因此,国内主流的液晶电视厂及液晶面板厂在较大程度上会影响,甚至决定上游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的供应商。由于行业竞争较激烈,终端厂商对上游产品质量及供货稳定性有较高的要求,一旦选定了背光模组用光学膜供应商,不会轻易变更,从而对新竞争者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

6、东旭成业务模式

(1)工艺流程

① 光学薄膜基膜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② 非涂布型反射膜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③ 涂布型反射膜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④ 扩散膜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2)采购模式

东旭成每年年初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框架性采购合同,在生产过程中根据生产计划向供应商下达订单确定采购量。东旭成建立了供应商管理制度,通过对供应商的生产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成本、商业信誉等方面的全面考评,决定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并每年根据评定结果并剔除不合格供应商。

(3)生产模式

东旭成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由于不同终端客户的需求略有不同,导致东旭成产品型号相对较多,为保证优质客户的临时性订单,适当保留一定库存,以及时满足客户需求。

(4)销售模式

背光模组光学薄膜的销售对象主要为液晶背光模组厂商或其认可的膜片裁切厂,由于液晶显示器产业链终端厂商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对自身产品的质量和稳定要求非常高,故对上游零组件产品质量要求也很高,通常要求其直接供应商所使用的上游零组件产品包括光学薄膜需要得到终端厂商非常严格的事前认证,一般需要较长时间,且在使用过程中每1~2年还会评估一次。

东旭成通过直销模式,直接和下游客户液晶背光模组厂商或其认可的膜片裁切厂开展业务。目前东旭成的产品已经成功通过了韩国LG电子、日本FUNAI(Funai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等国外品牌及国内TCL、长虹、海尔、康佳、创维等主流电视厂商的认证。在主导产品定价策略上,东旭成采用了以自身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并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结合下游客户及终端厂商的需求,确定最终报价。

(七)东旭成主要资产及其权属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东旭成不拥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及土地等无形资产,其生产、办公场所为向罗新良、陈爱斐夫妇控制的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租用。其中,22,639.79平方米生产、办公场所的租赁情如下表所示:

注:房屋租赁价格参考东旭成周边厂房租赁价格(市场价格约为每月8~10元/平方米),前3年价格为每月8元/平方米,第4至6年为每月8.8元/平方米,第7至10年价格为每月9.68元∕/平方米。

其中,上述租赁的房产中约2,500平方米房产未办理房产证。罗新良、陈爱斐夫妇及其控制的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正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尽快办理房产证。

(八)专利和商标

东旭成完整拥有有形资产外的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相关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1、专利

(1)已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东旭成已经获得国内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明专利

②实用新型专利

(2)专利申请状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东旭成正在申请的12项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商标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东旭成拥有1项注册商标。该商标为东旭成自全资子公司丰德高分子受让取得。该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九)相关经营资质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东旭成出口货物所需相关资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十)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除为全资子公司丰德高分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东旭成不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保证或委托贷款,亦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一)经营合规性情况说明

东旭成已经取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社保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其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东旭成不存在资金被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二、交易标的预评估方法说明

(一)交易标的预估值及估值方法

1、交易标的预估值

东旭成股权评估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预估,最终取收益法评估结果。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东旭成80%股权采用收益法的预评估价值为48,000万元,资产评估机构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标的资产价值时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东旭成80%股权基于资产基础法的预评估价值为10,810万元。

东旭成股权在最近三年内未进行过评估。

2、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现值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评估是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成基准日的现值,求得被评估企业在基准日时点的公允价值。

运用收益法,是将评估对象置于一个完整、现实的经营过程和市场环境中,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评估基础是对企业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和折现率的取值,因此被评估资产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委托评估资产持续经营并能产生经营收益,且经营收益可以用货币计量;委托评估资产在未来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可以计量。

(二)本次预估的基本假设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估值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估值时需根据委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估值方法、参数和依据。

2、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2)东旭成在未来经营期内的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东旭成在未来经营期内的管理层尽职,并继续保持基准日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4)东旭成的现有产能在未来预测期内能够按企业目前的经营规划、销售策略得到合理利用,未来预测期内的新增产能投资能够与企业提供的投资规划、可研报告、投资概预算等资料匹配,按期正常实施;

(5)本次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及价值体系;

(6)假设东旭成产品研发团队能够保持和提高研发水准,东旭成产品在未来能够保持与评估基准日相当的市场竞争活力。

(三)收益模型及参数的选取原则

1、基本模型

3、折现率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价格将由本次交易各方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净值,在不高于该评估净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估机构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东旭成80%股权采用收益法的预评估价值为48,000万元,较东旭成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未经审计)的80%(6,375.44万元)增值652.89%。标的资产预评估增值率较高,主要是基于东旭成具有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未来较高的业绩增长速度和未在账面反映的专利等核心资产价值等。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东旭成80%股权基于资产基础法的预评估价值为10,810万元,较东旭成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未经审计)的80%(6,375.44万元)增值69.57%,主要因为东旭成未在账面反映的专利和商标评估增值约4,300万元。

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相差较大,主要是因为收益法强调的是企业整体资产的预期盈利能力,其评估结果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运用收益法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企业账面资产的价值,同时也考虑了企业账面上不存在但对企业未来收益有重大影响的资产或因素,如企业拥有的专利、优秀的产品生产和研发队伍、稳定的客户资源等,故更能全面反映了企业的整体价值。

(五)评估增值较高的原因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东旭成80%股权采用收益法的预评估价值为48,000万元,较东旭成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未经审计)的80%(6,375.44万元)增值652.89%。标的资产预评估增值率较高,主要是基于东旭成具有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未来较高的业绩增长速度和未在账面反映的专利等核心资产价值等。

1、东旭成的账面资产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价值

(1)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东旭成所处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膜,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此前主要由日韩台企业垄断。近年来,国内一些企业陆续进入光学薄膜生产领域,而东旭成是国内最早一批拥有光学膜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之一,已在该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另有12项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东旭成的反射膜和扩散膜产品正处于快速的国产化过程中,预计未来几年将保持较快增长。

(2)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

目前国内光学膜能量产的企业较少,东旭成的反射膜和扩散膜产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均已比较成熟,产品质量得到业内认可,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尤其反射膜生产、销售规模在国内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3)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优质的客户资源

东旭成通过直销模式,直接和下游客户液晶背光模组厂商或其认可的膜片裁切厂开展业务。目前东旭成的产品已经成功通过了韩国LG电子、日本FUNAI(Funai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等国外品牌及国内TCL、长虹、海尔、康佳、创维等主流电视厂商的认证,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优质的客户资源。

2、进口替代需求广阔

根据Display Search统计数据,我国大尺寸TFT-LCD面板出货量从2011年2季度全面超越日本,全球排位第三,仅次于韩国和台湾。目前我国已拥有平板显示器四大应用领域液晶电视、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50%以上加工制造/代工产能。全球70%以上的液晶模组产能由中国提供,全球60%以上液晶背光模组在中国组装。受下游液晶模组及背光模组国产化率迅速提升的带动,国内光学薄膜进口替代的市场需求空间广阔。

3、净资产收益率较高

东旭成自2009年成立以来,专注于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壁垒较高。东旭成盈利能力突出,净资产收益率高,2013年的未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46.49%。从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角度,一个企业的资产收益能力,通常与该企业的真实价值较其账面价值的溢价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盈利能力越高的企业,其企业价值也就越高,从而可能与其账面净资产的价值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的预评估值48,000万元是将东旭成预期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结果,反映了东旭成较高的资产盈利能力和未来几年较高的成长性带来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折现值,所以增值率较高。

第六节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在收购东旭成之前,南洋科技一直致力于构建高端膜产业体系。目前,公司已在做优做精电容器用聚丙烯薄膜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了太阳能电池背材膜、锂离子电池隔膜、重离子微孔膜业务等新业务,并正在有序推进光学级聚酯薄膜项目和电容器用聚酯薄膜项目的实施。

本公司是国内电容器用聚丙烯薄膜主导供应商之一,公司拥有12,000吨/年的生产能力;2013年初,公司“年产25,000吨太阳能电池背材膜项目”正式投产,2013年8月初已实现批量产销,目前已形成稳定的供货,该项目预计将于2014年上半年达产;公司子公司浙江南洋信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建的“年产1,5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已于2012年8月开始小批量生产并送样给客户试用,公司技术人员正致力于提高其良品率;公司与清华大学技术团队合作,已投资设立北京南洋慧通新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持股43%)共同开发重离子微孔膜,目前已实现小批量销售。

光学薄膜是南洋科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本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年产20,000吨光学级聚酯薄膜项目”预计将于2015年上半年投产,其产品为光学薄膜基膜;公司开始筹建的光学膜涂布项目主要产品为扩散膜,该产品将于2014年上半年实现试生产。

东旭成是一家专业从事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目前主要产品包括光学薄膜基膜、反射膜(包括涂布型和非涂布型)和扩散膜,其中东旭成生产的光学薄膜基膜主要用于涂布型反射膜和扩散膜再生产,一般不对外销售。此外,东旭成通过一家韩国企业代工生产增亮膜,使用“东旭成”的品牌在中国国内销售。同时,东旭成正在开展增亮膜的小试,现已基本掌握相关核心技术,预计将于2015年实现量产。

东旭成反射膜和扩散膜产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均已比较成熟,产品质量得到业内认可,终端客户涵盖国内TCL、长虹、海尔、康佳、创维等主流电视生产厂商及韩国LG电子、日本FUNAI(Funai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等国外厂商,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尤其反射膜生产、销售规模在国内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在技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旭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东旭成完整拥有有形资产外的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南洋科技和东旭成将在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领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共同打造该领域的国内领先企业,具体业务协同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南洋科技通过本次交易,将切入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领域,这与南洋科技斥资4.2亿元人民币投资建设的“年产20,000吨光学膜项目”的产品光学膜基膜系产业链上下游。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对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由于光学膜基膜技术门槛(设备从安装、调试到连续稳定生产和产品良率的提升都需要下游客户技术数据的反馈)和市场壁垒(开发一个新客户并形成批量供货的时间长、成本高。一旦和客户形成稳定供货关系,就很难被替代)都比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借助东旭成多年积累的下游反射膜、扩散膜领域的渠道和品牌优势,将大幅缩短上市公司“年产20,000吨光学级聚酯薄膜基膜生产线”投产和达产时间,并使其产品能够迅速占领市场;另一方面,东旭成无需做大规模的投资和等待较长的项目建设周期就能获得的反射膜(涂布型)和扩散膜稳定的原料供应,并得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市场份额。

第二,上市公司将于2014年上半年试生产的扩散膜产品,届时可以整合东旭成在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领域的销售渠道,并借助其技术、品牌优势,迅速占领市场。

第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凭借其通畅的融资渠道和早期斥资建设的光学膜基膜产能,和东旭成在光学薄膜领域形成的研发、渠道和品牌的领先地位,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双方准备本次交易完成后,共同重点发展增亮膜业务,在增亮膜国产化过程中占据先机。

二、本次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旭成将成为本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公司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会有较大增长。

标的公司东旭成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交易对方承诺东旭成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以东旭成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确定)孰低者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及8,450万元。

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盈利承诺顺利实现,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同时随着业务协同效应的体现和产业链整合效应的凸显,未来上市公司的竞争实力将显著增强,本次交易从根本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目前仅能根据现有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在宏观经济环境基本保持不变、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等假设条件下,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初步分析。本公司将在本预案出具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做出决议,并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以发行股份上限91,479,044股计算(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63,987,635股, 其中向罗培栋发行不超过41,313,756股,向罗新良发行不超过9,273,570股,向姚纳新发行不超过4,126,739股,向新亚联合发行不超过9,273,570股,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7,491,409股,具体发行数量根据特定投资者认购数量而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最高不超过589,848,680股。

据此,按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1:假设配套融资募集资金总额为本次交易总金额上限的25%;

注2:以上数据将根据南洋科技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而发生相应变化。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邵雨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作为本次交易对方的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和新亚联合均拥有其他公司股权,上述公司不经营与南洋科技及其子公司、东旭成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具体公司情况请参见“第二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和新亚联合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避免与本公司同业竞争,出具了明确承诺,具体内容为:

1、除持有东旭成股权或在其中任职外,其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没有通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本人/本公司名义或借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从事与南洋科技、东旭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没有在与南洋科技或东旭成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任何经营实体中投资、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或有其他任何与南洋科技或东旭成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后,除本人/本公司持有南洋科技(包括上市公司、东旭成及其下属子公司,下同)股份或在南洋科技任职外,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南洋科技所从事的膜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竞争业务”),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与南洋科技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南洋科技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

3、本人/本公司承诺,若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南洋科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可能存在实质性竞争的,则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将立即通知南洋科技,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将该商业机会让渡给南洋科技。

4、若因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南洋科技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任何关联关系。

因东旭成生产、办公场所系向罗新良及陈爱斐夫妇控制的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租用,且本次交易完成后,罗培栋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新良、新亚联合将合计持有南洋科技10.15%(系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即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增加的股份63,987,635股及配套融资所增加的股份27,491,409股之和计算)的股份,罗新良与陈爱斐夫妇控制的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故东旭成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向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租用厂房及办公场所的行为将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1月17日,东旭成已与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分别签订为期十年的《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租赁价格参考东旭成周边厂房的市场租赁价格8~10元/平米/月,前3年按8元/平米/月、第4至6年按8.8元/平米/月、最后4年按9.68元∕平米∕月的价格阶梯递增。按9.68元∕平米∕月测算,年租金额为262.98万元,占南洋科技201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15.46亿元的0.17%。

该笔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重很低,按《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尚不构成应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旭成向慈溪新亚电子、欣荣电子租赁生产、办公场所的事项将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

此外,罗培栋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新良、新亚联合均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本公司持有南洋科技股份或东旭成股权期间,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南洋科技及其子公司、东旭成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南洋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南洋科技、东旭成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及主要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行为的方案尚需表决通过或核准的事项

本次交易行为的方案尚需表决通过或核准的事项包括不限于:

1、本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交易其他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的内容和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可能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无法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从而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此外,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的工作进展也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按期进行,如果本次交易无法按期进行或如需调整方案,则需面临交易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

(二)与交易相关其他的风险

1、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旭成将成为南洋科技控股80%的子公司。光学薄膜是南洋科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南洋科技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0,000吨光学级聚酯薄膜项目”将于2015年上半年投产,该项目的主要产品为光学薄膜基膜;而东旭成是国内主要的背光模组光学薄膜生产厂商之一,其主要产品为液晶显示器中背光模组所用的反射膜和扩散膜。南洋科技将投产的光学薄膜基膜与东旭成目前的主要产品反射膜、扩散膜系产业链上下游关系。此外,公司已进入筹建阶段的“光学膜涂布项目”的产品为扩散膜。本次交易完成后,可以整合东旭成的渠道和品牌,同时开展扩散膜的市场推广工作。

根据目前的规划,东旭成仍需要保持目前的经营实体存续,原核心管理层罗培栋、罗新良仍将担任东旭成董事。为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将南洋科技打造成光学薄膜领域的领先企业,南洋科技与东旭成还需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建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需要进行整合。本次交易后的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东旭成80%股权的预评估价值为48,000万元,较东旭成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未经审计)的80%(6,375.44万元)增值652.89%。标的资产预评估增值率较高,主要是基于东旭成具有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未来较高的业绩增长速度和未在账面反映的专利等核心资产价值等。相应的,如上述基础发生变动,将可能导致标的资产的价值低于目前的预评估结果。

南洋科技已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预评估。。虽然评估机构在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仍存在因目前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值与预估值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形。

此外,由于评估机构在预估过程中采用的收益法系基于一系列假设基础上对未来收益的预测,如未来出现预期之外的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

3、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本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预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其中6,600万元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剩余配套资金用于并购完成后的后续业务整合,发展公司光学膜业务,上述情况不属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形。

本公司已经聘请了具有保荐和承销资格的齐鲁证券作为本次配套融资的主承销商,但由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成功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本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的现金对价,可能对本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产生影响。

根据本公司资产情况、可取得的授信额度及贷款情况,公司有能力以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本次收购现金支付的资金缺口问题。但从财务稳健性考虑,为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提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以股权融资方式注入资金,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更为有利。如果债务融资等其他融资形式的资金成本高于本次股权配套融资,则可能会削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增厚效果。

4、业绩波动及盈利预测风险

东旭成2012年度及2013年度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4.56万元和3,006.05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东旭成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及8,450万元。东旭成最近两年的净利润波动较大,并预计未来三年净利润增长较快。虽然上述波动主要因为东旭成在2012年下半年实现技术突破之后,产品良率和品质大幅提升,开始打开国内市场;并于2013年生产和销售规模迅速扩大,实现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增长,同时基于已有的技术研发能力及成果、产品的先发优势、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广阔的进口替代需求,预计未来三年净利润仍将增长较快,但是受内部运营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未来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业绩波动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盈利预测审核工作。本公司已经聘请了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盈利预测的工作,标的资产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予以披露。但由于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受东旭成所处光学薄膜行业的未来发展状况及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可能导致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与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

5、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东旭成所处的背光模组光学薄膜行业系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能否保持稳定对其后续经营有较大影响。罗培栋作为东旭成的最重要核心技术人员,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后,罗培栋预计将持有南洋科技7.00%股权,且仍将持有东旭成10.00%股权。罗培栋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东旭成签订期限不短于5年的《劳动合同》,且在标的公司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与标的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外,交易对方将促使标的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确保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东旭成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上述期限内,交易对方将努力使上述人员不单方解除与东旭成的劳动合同。虽然本次交易已经有上述稳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安排,但本次交易完成后仍存在上述人员与东旭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或合同到期后不与东旭成续约的可能。如上述人员与东旭成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与东旭成续约,将对东旭成的长期稳定发展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核心人员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承诺的追偿措施风险

作为东旭成核心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罗培栋及其他交易对方均承诺:

“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中任职外,其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没有通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本人(本公司)名义或借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从事与南洋科技、东旭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没有在与南洋科技或东旭成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任何经营实体中投资、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或有其他任何与南洋科技或东旭成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并保证:“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后,除本人(本公司)持有南洋科技(包括南洋科技、东旭成及其下属子公司,下同)股份或在南洋科技任职外,其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南洋科技所从事的膜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即“竞争业务”),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与南洋科技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南洋科技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

同时,东旭成核心技术人员均承诺:“本人承诺在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及解除或者终止与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到与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虽然上述承诺函明确了交易对方及东旭成核心技术人员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的行为,但是没有明确对其可能存在的违反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承诺给南洋科技及东旭成带来损失的具体追偿措施。公司存在交易对方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承诺无明确可执行的追偿措施的风险。

7、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因收购东旭成80%的股权形成金额较高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东旭成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8、现金补偿无法实现的风险

由于交易对方本次获得的对价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支付的现金,因此交易对方在股份不足补偿时做出了现金补偿的承诺。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并未对现金补偿无法实现时采取其他措施的事项签署相关协议,交易对方届时能否有足够的现金、能否通过资产抵押融资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履行利润补偿承诺所需现金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仍存在当交易对方需要现金补偿但无支付能力的风险。若交易对方未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将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向交易对方进行追偿。

(三)标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TFT-LCD和包括光学薄膜在内TFT-LCD上游原材料的国产化。2011年6月发改委出台的《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2月工信部颁布的《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2月工信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为行业内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未来随着政策环境的变化,不排除因产业政策调整导致行业经营环境出现不利变化的风险。

2、技术风险

(1)产品升级及持续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

东旭成所从事的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光学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下游显示器材和背光模组的快速发展要求上游光学膜生产商不断开发新产品,并不断改良配方、工艺,以提高产品品质和提升良率。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东旭成拥有国内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另有12项专利申请(其中9项发明专利申请、3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东旭成在背光模组光学薄膜生产和制造方面的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如果东旭成在技术研发方面不能保持领先,有可能被竞争对手超越,进而失去部分客户和市场,并最终影响其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2)技术替代和升级风险

东旭成生产的反射膜和扩散膜主要用于TFT-LCD背光模组中。TFT-LCD显示技术已进入成熟期,OLED作为新兴的显示技术正处于产业化初期,并已经在小尺寸显示器材市场中占据一定份额。虽然在OLED显示技术的主要难题(大尺寸屏良品率低、产品寿命短等)解决之前,大规模量产大尺寸OLED液晶显示器的可能性较小,但其技术的发展、产业化程度的提升有可能对TFT-LCD在大尺寸显示屏的主导地位构成冲击。

同时,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膜的生产技术也在不断更新,目前行业内已开发出的多功能复合膜有减少组装难度和降低生产成本的优势,可以替代传统的增亮膜和扩散膜单一产品。

若东旭成无法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并持续开发出适合行业需求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即面临上述技术替代和升级的风险。

3、市场竞争风险

在产业政策的支持、国内液晶面板终端产能持续增长、国外代工产能转移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TFT-LCD产业链的国产化率正逐步提高,并已成为TFT-LCD背光模组全球最大的生产基地。背光模组所用光学薄膜的国产化可以更好的为本土背光模组生产厂商配套,降低其生产成本。但随着更多的国内厂家进入光学薄膜行业,未来光学薄膜市场将日趋激烈。

近年来,包括乐凯胶片(600135)、康得新(002450)和裕兴股份(300305)等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纷纷斥资进入光学薄膜行业。尽管目前东旭成的产品质量得到业内认可,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但是如果未来东旭成在技术创新、产品质量、价格竞争力、响应速度等方面不能有效满足客户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其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减弱的风险。

4、东旭成生产、办公场所系租赁取得及少量租赁用生产、办公场所未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目前,东旭成生产、办公场所为向罗新良、陈爱斐夫妇控制的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租用,房产面积合计为22,639.79平方米。其中约2,500平方米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提请投资者关注东旭成生产、办公场所系租赁取得及少量租赁用生产、办公场所未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为应对上述风险,首先,东旭成已与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分别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具体情况请参见“第六节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之“五、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其次,罗新良、陈爱斐夫妇及其控制的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正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尽快办理房产证。

其次,南洋科技与交易对方在《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如因各种因素导致标的公司现有生产经营厂区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且交易对方在一个月内无法提供合理补救措施的,则南洋科技有权将标的公司全部生产经营设备、资产等搬迁至南洋科技所在地或南洋科技另行指定的地点。

最后,罗培栋、罗新良、新亚联合连带的承诺、姚纳新按份承诺:“如标的公司因租赁房产或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各项审批等事项遭受处罚或发生停产、整顿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的异常情况的,则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其承担。”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东旭成所生产的TFT-LCD背光模组用光学薄膜的主要原材料为聚酯切片等,属于石油化工衍生产品,价格随着石油化工行业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随之波动。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则其成本控制难度加大,且产品价格的调整通常滞后于原材料价格变动,可能对东旭成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6、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东旭成于2013年10月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规定,东旭成2013年至2015年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如果国家、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标的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东旭成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会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1、股市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样受国际经济政治形势、资金供求关系、宏观经济周期、政府财政货币政策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等的影响。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

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备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一方面,本公司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积极拓展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将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其他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八节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在本次交易设计和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已经切实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预案披露后,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本次交易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报告等将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时公告。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 本次交易预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编制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也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三、网络投票安排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以便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盈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和新亚联合关于东旭成盈利补偿安排的具体情况参见本预案“第四节 本次交易方案”之“二、利润承诺及补偿措施”。

五、股份锁定

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股份锁定的承诺见参见本预案“第四节 本次交易方案”之“一、本次交易情况”。

六、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对于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本公司已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计、评估,确保交易标的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本公司独立董事将对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七、东旭成核心团队人员聘用和竞业禁止的措施

(一)核心团队的聘用措施

交易双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东旭成核心团队人员聘用规定如下:

为保证东旭成持续稳定的经营及利益,罗培栋作为东旭成核心团队人员将与东旭成签订期限不短于5年的《劳动合同》,且在东旭成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与东旭成的劳动合同。

交易对方各方将促使东旭成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确保东旭成其他核心团队人员应与东旭成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上述期限内,交易对方将努力保持上述核心团队人员与东旭成的聘用关系。

(二)核心团队的竞业禁止约定

交易双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东旭成核心团队人员竞业禁止规定如下:

东旭成的核心团队人员将与东旭成签署《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该等人员在东旭成服务期间及离开东旭成后2年内不从事与东旭成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同时东旭成将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核心团队人员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公司已经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同时,本公司已经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南洋科技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认真核查了本预案及相关文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备忘录第17号》、《准则26号》和《财务顾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南洋科技董事会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充分沟通及经齐鲁证券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发表如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南洋科技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备忘录第17号》、《准则第2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基本条件。本预案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2、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编制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届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交易的对方为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及新亚联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等主体在本次交易前均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交易选聘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该等中介机构和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最终交易价格尚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

4、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奠定公司国内光学薄膜主导供应商的行业地位,优化公司高端膜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向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和新亚联合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旭成与其原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存续,主要为接受关联担保及关联租赁。关联租赁定价公允,其发生具有合理性,相应租赁协议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已经审议和披露的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待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二、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上市公司自2013年11月13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后,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自查工作,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本次自查期间为筹划重大事项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停牌之日(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等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回复函、南洋科技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报告,在核查期间,除南洋科技监事会主席冯海斌、南洋科技工程师朱亚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其他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查验期间,除南洋科技监事会主席冯海斌、南洋科技工程师朱亚存在买卖南洋科技股票的情形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买卖南洋科技股票的情形(不包含股份解锁、转托管、分红等非买卖变动情况)。

冯海斌、朱亚买卖南洋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冯海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冯海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二)朱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朱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南洋科技董事长邵雨田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杜志喜出具的说明:南洋科技一直在寻找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协同效应的并购资源。2013年11月初,经初步调研,了解到东旭成在光学膜领域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公司遂安排杜志喜与东旭成进行初步沟通。在确认对方有被并购意向后,邵雨田和杜志喜于2013年11月12日与东旭成代表罗培栋、罗新良进行商谈,就并购事宜进行初步磋商并形成初步合作意向。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杜志喜于当日通知证券事务代表侯国莉办理停牌申请,公司股票于2013年11月13日开市起停牌。

本次交易自开始动议至停牌之日,除杜志喜通知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侯国莉就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请停牌外,南洋科技参与本次交易的仅有邵雨田和杜志喜。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主席冯海斌及工程师朱亚并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邵雨田和杜志喜在公司股票停牌前,也未以任何方式向冯海斌、朱亚透露过本次交易的信息。

冯海斌出具声明确认:“1、本人卖出南洋科技股票系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部分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的正常减持行为。2、本人在南洋科技停牌前未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任何工作,在卖出南洋科技股票时并未得知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任何研讨、决策的信息,亦对具体交易方案及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亦未从相关信息知情人处知悉或者探知任何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朱亚出具声明确认:“1、本人买卖南洋科技股票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而进行的短线买卖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2、本人在南洋科技停牌前未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任何工作,在买卖南洋科技股票时并未得知南洋科技本次资产重组任何研讨、决策的信息,亦对具体交易方案及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亦未从相关信息知情人处知悉或者探知任何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冯海斌、朱亚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根据冯海斌、朱亚股票交易行为的时间、方式及南洋科技和买卖股票人员本人的声明,冯海斌在核查期间卖出南洋科技股票前并未参与本次重组的任何工作,未知悉任何信息,其本次系因自身资金需求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的正常减持,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朱亚在核查期间除买卖南洋科技股票外,还存在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于核查期间买卖南洋科技股票系其根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而进行的短线买卖行为,其短线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其单笔交易量均较小,不存在利用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三、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未发生异动说明

因筹划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南洋科技股票于2013年11月13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股票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3年11月12日)的收盘价为6.60元/股,之前第21个交易日(2013年10月15日)收盘价为6.43元/股,该20个交易日(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1月12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2.64%。

本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深证综指(399106.SZ)累计涨幅-7.34%,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累计涨幅-8.25%。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公司属于C类制造业中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归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造业板块(399233.SZ)。本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造业指数(399233.SZ)累计涨幅为-6.60%。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深证综指(399106.SZ)、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造业指数(399233.SZ)因素影响后,本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

四、关于南洋科技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南洋科技董事会正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正在修订《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条款,初步计划在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时审议。

五、相关各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承诺,均未曾因涉嫌与任何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36个月内均未曾因与任何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预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相关资产的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董事签署:

邵雨田 冯小玉 冯江平

杜志喜 李健权 闻德辉

邵奕兴 叶显根 李永泉

王呈斌 郑 峰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4日

地区公司名称背光模组光学膜主要产品
国外美国明尼苏达矿业及制造公司(3M Company)DBEF(Dual Brightness Enhancement Film),是3M独有的专利产品,属于增亮膜主要类型之一
日本东丽株式会社反射膜等
杜邦帝人薄膜全球合资公司反射膜等
韩国SKC公司( SKC Inc.)增亮膜、扩散膜等
台湾迎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亮膜等
友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亮膜等
国内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光学薄膜基膜、扩散膜等
宁波激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散膜等
东旭成光学薄膜基膜、反射膜和扩散膜
宁波长阳科技有限公司反射膜等
武汉良师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射膜等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光学薄膜基膜、增亮膜等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学薄膜基膜等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学薄膜基膜计划于2015年上半年投产,扩散膜正处于筹建阶段,将于2014年上半年试生产。

序号申请号申请日专利名称专利类型应用领域
12.0131E+112013.9.16一种高挺度反射膜及其制备方法发明反射膜
22.0131E+112013.9.16一种高挺度复合反射膜发明
32.0131E+112013.10.10一种高性能反射膜及其制备方法发明
42.0131E+112013.10.10一种低翘曲耐紫外线反射膜及其制备方法发明
52.0131E+112013.10.10一种低收缩率双向拉伸塑料薄膜以及制备方法发明
6201320590768.X2013.9.16一种防翘曲复合反射膜实用新型
72.01321E+112013.9.16一种低光泽度防划伤反射膜实用新型
82.0131E+112013.10.10一种扩散膜的制造方法发明扩散膜
92.0131E+112013.10.10一种双向拉伸光扩散膜及其制备方法发明
102.0131E+112013.9.16一种用于触摸屏的导电膜及其制造方法发明导电膜
112.01321E+112013.9.16一种用于触摸面板的新型透明导电薄膜实用新型
122.01211E+112012.11.23一种增亮膜及其备制方法发明增亮膜

序号出租方房屋位置房产证租赁期限
1慈溪新亚电子慈溪市逍林镇逍林大道工业区厂房慈房权证 2003字 第003377号自201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
2欣荣电子慈溪市逍林镇逍林大道工业区厂房慈房权证2006字第003140号自201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

1ZL201010589164.42012.10.03光学反射膜的制备方法反射膜
2ZL201010589181.82012.10.10一种光学反射膜的制备方法
3ZL201010591111.62013.01.23一种光学反射膜的成型方法
4ZL201110036483.72012.05.16一种三层复合式防刮高性能光学扩散膜及其制备方法扩散膜
5ZL201110036491.12012.09.26一种三层复合式抗静电高性能光学扩散膜及其制备方法
6ZL201110036481.82012.10.17一种具有中孔洞的光学扩散膜的制备方法
7ZL201110036474.82012.12.12一种高性能光学扩散膜的制备方法

序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实用新型名称应用领域
1ZL201220418546.52013.3.20一种反射膜反射膜
2ZL201220418527.22013.4.17一种白色反射膜
3ZL201220670564.22013.8.21一种高扩散性高亮度光学反射膜
4ZL201120036335.02011.8.17光学扩散膜扩散膜
5ZL201120036348.82011.10.5一种光学扩散膜
6ZL201120157747.X2011.12.14一种新型耐刮扩散膜
7ZL201220670561.92013.8.21一种双向拉伸光扩散膜
8ZL201220670563.82013.8.21一种新型光扩散膜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颁发单位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320961490中华人民共和国甬驻慈办海关2012年11月5日至

2015年11月5日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交易完成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邵雨田178,500,00035.82178,500,00030.26
冯小玉54,000,00010.8454,000,0009.16
郑发勇32,400,0006.5032,400,0005.49
冯海斌26,330,0005.2826,330,0004.46
罗培栋--41,313,7567.00
罗新良--9,273,5701.57
姚纳新--4,126,7390.70
新亚联合--9,273,5701.57
配套融资--27,491,4094.66
其他股东合计(股权比例<5%)207,139,63641.56207,139,63635.12
总股本498,369,636100.00589,848,680100.00%

姓名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变更摘要
冯海斌2013年11月8日-8,770,000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姓名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变更摘要
朱亚2013年9月18日1,600买入
2013年9月24日-1,600卖出
2013年9月26日1,500买入
2013年10月08日-1,500卖出
2013年10月10日1,600买入
2013年10月14日-1,600卖出
2013年10月30日1,700买入
2013年11月1日-1,700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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