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1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4-003
债券简称:11航机01 11航机02 债券代码:122103 12210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发行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2月10日(2月8日为非交易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支付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的利息和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自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本期债券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简称为“11航机01”,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简称为“11航机02” 。

4、债券代码:本期债券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103”, 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104”。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其中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9.96756亿元,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0.03244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其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周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 1 周 Shibor(1W)在当期起息日前120 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120 个工作日1 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120 个工作日1 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 周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2012年2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 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8%,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2.05%,本期债券首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13%。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二个计息期间为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2年8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9%,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44%。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三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三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三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2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29%,第三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34%。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四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四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四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8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9%,第四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14%。

7、上市时间和地点: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于201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未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1航机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四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14%,每手“11航机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7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7日

2、付息日:2014年2月10日(2月8日为非交易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2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1航机01”、“11航机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航机01”、“11航机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4年2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公告附件一《“11航机01”/“11航机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10-5782710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A座,邮政编码:100029。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向本公司索取),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汇款用途请注明:“11航机01”/“11航机02”税款。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我公司。

4、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鑫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A座

联系电话:010-57827109

邮政编码:100029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文娟、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4日

附件一:

“11航机01”/“11航机02”债券

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