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月4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会议于2014年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进巅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118,647,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银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省财务费用,公司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公司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额度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含6亿元人民币),每期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2、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3、主承销商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募集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置换银行贷款。
5、本方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决议事项范围内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事宜。
本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表决情况:同意118,647,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