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公司向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4]90号)。
该决定中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公司根据2013年第42次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要求新提交的目标公司与采购方所签署的购销合同,并不能使评估报告所依赖的标的资产的产品预测销售数量具备充分的保障和充分的执行力。依据该等购销合同进行的标的资产价格评估的依据不可靠。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字第73号)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