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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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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2014-07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斗星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29号核准文件,以公司2013年9月30日总股本181,504,340股为基数,以9.18元/股的价格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截止2014年1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总额487,507,168.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63,315,595.73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0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三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数量:一个。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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