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20日上午10: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柳溪路2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大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14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65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84%。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0,656,000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