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详见2013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B014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3-009号”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告知函》,内容为:
“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我所已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事务所更名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财会[2012]17号文《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