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沪银”)《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众华沪银已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事务所更名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众华沪银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名义承接业务并出具报告。原众华沪银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延续。
根据财会【2012】17号文《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众华沪银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