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执A27版)

 (34)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3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两级子份额净值计算原则计算并确定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2年1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34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二十三、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12年6月30日公司股本:454.04亿港元

 2012年6月30日托管资产规模:5.4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集团是全球最大规模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在欧洲,亚太区,美洲,中东及非洲等8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约8,000个办事处。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是汇丰集团的始创成员,于1865年3月及4月先后在香港和上海成立。该行是汇丰集团在亚太区的旗舰,也是香港最大的本地注册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股本(Share Capital)截止2012年6月30日为454.04亿港币,托管资产达54,000亿美元。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9)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1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 话:0755-83516289

 传 真:0755-83515567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25号

 1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1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2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2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注册资本:95.8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7)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2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56

 传真: 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邮政编码:200030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 话:021-64339000

 传 真:021-64333051

 3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媒体村天畅园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丁宁

 联系电话:010-64408252

 网址:www.lxzq.com.cn

 3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D01 零售业务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络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4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95523

 网址:www.sywg.com

 4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4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45)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4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4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5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业务联系人:黄英

 传真:0591-38507538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电话: 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邮编:310007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22

 注册资本: 1.25亿美元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85679535

 5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5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6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0371)、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49

 联系人:林爽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邮编:518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邮政编码:200235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传 真:021-64385308

 6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6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邮 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或访问同花顺旗下基金网站——爱基金网 www.5ifund.com

 6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邮政编码:100029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 话:010-62020088

 传 真:010-62020088-8002

 70)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电话: 010-65807865

 传真: 010-65807868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7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2000996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yfund.cn/

 72)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7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网址:www.zcvc.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7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网基金销售平台——理财客信息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18楼

 公司总机:021-20835888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客服邮箱:licaike@hexunfsd.com

 市场部联系方式:021-20835820 18616506925

 基金销售部联系方式:13911468997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方侃

 业务联系人:方侃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同一类别范围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添富恒生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6)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运作;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基金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级别内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内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两级子份额净值计算原则计算并确定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2,479,411.7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3)-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3、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基金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1、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特别的,在基金运作的折算基准日,添富恒生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T日的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与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约定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991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基金净值、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网上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为投资者提供账户查询、信息定制、公司公告、理财刊物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三)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或建议,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完成回复。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